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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cby201601 2019/2/5 文件大小:7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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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严防风险,提高效益,合理提取、缴纳和使用担保业务风险准备金,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二章风险准备金的计提与交纳  :根据财政部财金2001年77号文精神,总公司按照担保收入的50%计提总公司风险准备金。  :根据业务人员从事工作岗位不同,交纳一定数量的岗位风险金:,副经理10000元/人,客户经理(调查及市场推进人员)6000元/人,其他业务人员根据实际情况不同交纳。  第三章风险准备金的使用  :对总公司提取的风险准备金,按年度担保责任解除情况和资产质量情况,经考核后给予一定比例的返还,作为保后资产管理费用使用。资产质量好,资产管理费用有结余的,由分公司自主支配。  %。计算公式:  次年资产管理费=上年度担保业务收入×3%  ,经考核后按季兑现。  ,主要是与存量资产质量挂钩,由风险管理部认定考核。  :按规定需垫付的担保项目支付垫付资金。  ,按照总部与分公司及相关人员共同承担责任的原则,实施风险准备金分担。  对个人担保业务的垫付,总公司风险准备金与分公司个人岗位风险金按照8:2的比例代客户垫付资金。分公司申请垫付资金时,应提供项目责任人个人风险金垫付的详细名单与金额,个人风险金垫付不足者,由个人向公司借支。  对公司担保业务的垫付,分公司先提报申请和认定项目的相关责任人,总公司根据项目情况和责任情况,在个人岗位风险金范围内决定个人代垫付金额,其余有公司承担。  ,总公司风险准备金与分公司个人风险金的返还,按原垫付比例返还公司与个人账户。  :确定不能收回的代偿款,在满足损失确认条件并报总部审批同意后,可以确认代偿损失。  :分公司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被确认为担保代偿损失:、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担保机构对被担保人和反担保人实施依法追偿,仍然不能收回的代偿债权;、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和死亡,担保机构依法对其财产或遗产进行清偿,并对被反担保人实施依法追偿,仍然不能收回的代偿债权;,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债务,担保机构依法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并对被反担保人实施依法追偿,仍然不能收回的代偿债权;、关闭、解散,但已停止经营活动,被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担保机构对被担保人和反担保人实施依法追偿,仍然不能收回的代偿债权;,被担保人和反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后,仍然不能收回的代偿债权;,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担保机构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代偿债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