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苏发改法规发[2007]1591号发布时间:2008-01-2509:45:00 信息员: 本文被阅读次数:214【字体:大中小】各市发展改革委、省各有关部门: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规范本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我委制定了《江苏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并请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我委反映。附件:江苏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江苏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入运营并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并使用下列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财政预算内投资资金;(二)各类专项建设资金;(三)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四)政府融资及利用国债资金;(五)政府统借并由政府承诺还款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六)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七)其它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是指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主管部门,按照项目审批权限,主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主要依据:   (一)投资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对可研报告、初步设计、设计变更、调整概算和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等有关项目建设文件的批准文件;   (二)施工图纸和设备技术说明书;   (三)现行施工技术规范和验收规范;   (四)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投标文件及其合同;   (五)引进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建设项目,还应出具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第六条 实行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前稽察制度。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前,发展改革部门应对拟验收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前稽察,经稽察,项目建设过程中无重大问题,且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方可组织竣工验收。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前稽察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前期工作开展情况和项目建设程序的执行情况;(二)项目管理的基础工作情况,特别是“四制”的落实情况;(三)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和概算执行情况;(四)项目建设是否取得预期成效;(五)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是否全部完成。第七条 进行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按设计要求建设完成,能够投入使用;   (二)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已通过有关部门审计;   (三)设计和施工质量已经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并作出评定;   (四)环境保护、消防、劳动安全卫生,符合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建设原则,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要求;     (五)建设项目实际用地已经土地管理部门核查;     (六)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符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规定;   (七)建设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前稽察,且稽察中发现的问题已得到有效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