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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石膏板买卖合同的法律意见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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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石膏板买卖合同的法律意见书()字第256号致:上海洪大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根据贵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向我们提供的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我们根据本案有关的所有材料以及其向本律师所陈述的相关事实,就贵公司关于石膏板买卖合同的一案进行法律分析并提出法律意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供贵公司参考。(事实依据):(合同号:TGT06-0405)(原件)《购销合同》(合同号:TGT06-0405)(原件)(复印件)、泰和公司和澳泰公司联合出具的《产品现场检验会议纪要》(原件)(复印件)!具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主要法律及司法解释(依据):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贵司于2006年4月5日与美国佳殿建材产品公司(以下简称“佳殿公司”)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号:TGT06-0405)-份。合同约定由贵司向佳殿公司供货,货品名称为石膏板,产品应达到美国ASTMC36标准。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按照该买卖合同,贵司与泰山石膏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山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约定了货物金额、验收标准和方法以及货物产品质量责任归责等问题,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后实际生产任务由泰山公司转交由澳泰石膏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泰公司”)生产。经佳殿公司与泰高公司派代表到澳泰公司生产现场进行监督和质量监控,四方共同出具了《产品现场检验会议纪要》,认可了已生产货品的品质并同意继续加工生产。货物于2006年6月4H在连云港装船运至美国威尔明顿。双方未就国际贸易合同屮货物检验标准做相关约定,佳殿公司在受领货物后,未对货物进行质量检验,因此,无法排除货物在海运过程中受损的可能性,不能确定该批货物质量问题产生的吋I'可以及产生的原因。2006年8月底,佳殿公司声称发现质量问题,要求泰高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泰和公司过度控制相关子公司,致使母子公司人格混同。泰山公司与澳泰公司均是泰和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泰和公司事后调查得知:2006年5月12日由佳殿公司私下送检,抽查的送检货品质量符合美国ASTMC36标准。:《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双方约定以FOB方式交货,装运港船上交货,买方负责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货物在装运港装上指定船时,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卖方负责办理货物清关手续。该批货物语2006年6月4日在连云港装船至指定的目的港为美国的威尔明顿。8月底佳殿公司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在货物装运上船,则所有权转移,由买方佳殿公司承担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