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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扣除项目跟优惠政策汇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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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扣除项目跟优惠政策汇集.doc

上传人:1723063821 2019/2/6 文件大小:11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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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优惠政策汇集一、工资1、计税工资的月扣除最高限额为1600元/人;计税工资的范围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支付的基本工资、各类补贴(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津贴、奖金等。2、企业按批准的“工挂”办法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可在实际发放年度税前扣除。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挂”办法的企业,在“两低于”范围内提取工资总额。3、对中央企业投资参股的联营、股份制企业,确需实行“工挂”办法提出申请,并提交“工挂”方案,报主管劳动厅(局)及与之同级的国税局批准,经主管国税局审核后,按“工挂”企业的工资扣除办法执行。4、饮食服务企业按规定提取的提成工资,准予扣除。5、事业单位凡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进行扣除。6、软件开发企业、集成电路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7、纳税人向有关联关系的企业支付的借用人员工资,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类似业务支付劳动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费用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参照类似劳务合同活动的正常收费标准予以调整。8、一次***补贴,包括买断工龄支出、一次性补偿支出,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二条规定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原则上可以在税前扣除。符合总局文件规定的一次性补偿性数额较大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可在不少于3年的期限内均匀摊销。9、凡实行工效挂钩的就地纳税企业,其工效挂钩指标,如有省级主管部门的,应由省级主管部门会同省国税局层层分解到所属企业。未分解落实的,一律按统一的计税工资标准税前扣除。如无省级主管部门的,应将劳动部门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报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查。注:凡按规定经劳动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无期限合同工、有期限合同工及短期用工(包括返聘人员)”均视同为“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二、国债收入1、国债是指国家为筹措财政资金,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向个人团体或外国所借的债务,包括国库券、特种国债、保值公债等,不包括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金融债券等。国债利息收入,准予在税前扣除。2、企业购买的国债未到兑付期而销售所取得的收入,应计入应税收入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购买(包括二级市场购买)的国债到期兑付所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予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相关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注:金融机构代发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属应税收入范围,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三、特殊情况下收入的确认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的,均应作为收入处理;纳税人对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按合同规定留归企业所有的,应作为收入处理。四、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费1、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税前准予扣除的工资总额的2%、14%、%-%计算扣除。2、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向工会拨交的工会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3、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培训费用,首先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超过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4、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继续执行国发[1998]44号《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确定的标准,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税部门核准后列支成本,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5、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职工工资总额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84号第十七条规定的范围确定。6、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3〕16号)规定,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提取,列入成本开支。按照国发〔2002〕16号文件规定精神,%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五、业务招待费1、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超过1500万元,不超过该部分的3‰。2、外贸企业代理进出口业务的代购代销收入可按不超过2%的比例列支业务招待费。3、汇总纳税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由总行(总公司)或分行(分公司)统一计算调剂使用的,必须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执行,分行(分公司)以下成员,企业的确认权限和程序由省市国税局审核确认,未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不能实行统一调剂使用的办法(邮政企业见第5条)。注:销售收入包括其他业务收入,金融企业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