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复习概要
行政法基本原理
第一节行政法的概述实质行政
国家行政——带国徽
公共行政形式行政
一、行政非国家行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私行政
(一)公共行政与私行政区别
1、性质不同→公:代表国家职能活动,公共性质; 私:团体自身利益
2、目的不同→公:公共秩序; 私:个别、局部利益
3、手段不同→公:享有特权
行政=公共行政=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
(二)行政权
1、概念:执行法律、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
(1)行政权与政权立法权
政权→统治权→主权→国家→国家权力司法权
行政权
(2)行政权与权力、权利(3)行政权与行政职权
(4)行政权与公民权利→公民权利是行政权的前提和基础;行政权是公民权利保障。
2、行政权的双重作用: 保障行政机关的有效执法;侵犯公民权。
二、行政法
(一)概念
是一个独立部门,因调整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产生的特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调整的法律关系
1、组织行政关系 2、管理行政关系 3、监督行政关系→行政诉讼、复议
4、救济行政关系
(三)行政法的特征内涵丰富、范围广、技术性强
1、在内容上的特点具有很强的命令性、服从性(不平等)
行政法律规范内容易于变动
2、在形式上的特点:数量多,没有统一法典;实体法规和程序法规交织在一起。
三、行政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法律解释,国际条约。
第二节行政法律关系
一、概述
1、含义: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
2、特征: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具有不对等性;内容法定性;权利义务的复合性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
1、主体行政法律关系≠行政主体
物─物质、货币
2、客体智力成果─专利权、发明、著作权
行为─作为、不作为
3、内容:行政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动─产生、变更、消灭
1、产生→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产生一定权利和义务关系
2、变更: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
3、消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消失;行政法律关系被撤销或履行完毕(注销)
第三节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概述
1、含义:法的灵魂法理理念中
2、特征:法制性、特殊性、普遍性、规范性、适用性
二、行政法治原则(依法行政)
(一)内容上
1、职权法定:法律大于权力,权力来源于法律,越权无效
2、法律优位: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不得违反法律
3、法律保留:有些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简答P67)
犯罪和刑罚;剥夺公民政治权利和限制人身自由;司法制度
(二)具体要求
1、行政主体设立合法
2、行政职权拥有合法
3、行政职权行使合法(不折不扣、不能拖延、不能不按法定要求)
4、违法行使职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三、行政合理性原则(正当、客观、适度、公开)——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一)背景→行政自由裁量权
(二)内容
1、行政行为应符合法律的正当目的
行政法的一般目的→为人民服务;特定的法律目的→维护社会秩序
2、行政行为具有正当的动机(善良、诚实) 3、应当考虑相关因素而不考虑无关因素
4、行政行为应当符合人之常理→符合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及日常生活的常识
5、行政行为应当符合公正要求→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
6、行政行为公开化→行政活动依据和政策公开;活动过程公开;行政信息、情报公开
四、行政应急性原则
(一)含义:指在某些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的或与法律相抵触的措施。
没有法律规定的行为,暂停公民权利和宪法权利的行为。
(二)行使条件
1、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危险
2、非法定机关行使了紧急权力,事后应由有权机关予以确认
3、行政机关作出应急行为应受有权机关的监督
4、应急权力的行使应该适当,应将负面损害控制在最小的程度和范围内
5、应急权力造成个人或组织正当权益受损的,应在事后予以一定的补偿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第一节行政主体
一、行政主体的含义→是法学概念,不是法律概念
权:自己享有并行使行政职权,否则是民事主体
责:必须能独立承担因行政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名: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盖章
定义: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依法拥有行政职权,并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权,能独立承担因行使行政职权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或组织。
二、行政职权
(一)含义:是行政职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管理活动的权能。
来源:固有职权、授予职权
(二)特征
1、行政职权具有公益性
2、行政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