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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论文评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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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提要
在我国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中明确规定了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我们说的“精神赔偿金”便是其中最常见也是运用最多的一种。这一规定全面地保障了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法律的公平、公正得到更好的实现,也是我国婚姻法的一大进步,这一规定使我国司法机关在裁判相关案件时有了法律依据,正真做到了“有法可依”。同时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反映了我国经济和社会进入新的发展时期后婚姻家庭关系的现实要求,使无过错一方(弱势一方)得到相应的救济、补偿和安慰,消除了当事人为解除婚姻带来的许多顾虑,拓展和深化了婚姻的“离异”自由空间。

关键词:离婚损害赔偿婚姻家庭暴力侵权
目录
一、论文提要 ………………………………………………………3
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概述…………………………………………… 5
三、婚姻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6
四、离婚损害赔偿的形式…………………………………………………6
五、离婚损害赔偿之功能………………………………………………8
六、离婚损害赔偿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区别…………………………9
七、离婚损害赔偿的证据…………………………………………………10
八、结束语………………………………………………………………11
九、注释及参考文献………………………………………………………12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如今人们的生活水平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也在突飞猛进的增长着,人们的生活也越来越丰富多彩,随之而来的问题也越来越多。最明显也是我们最常见的问题便是人们的婚姻问题,据统计我国在1979年的离婚率仅为4%,%,2003年则“飞速”增长到了55%;现在是2008年我国的离婚率可想而知。那什么是造成我国离婚率迅速增长的原因呢?上海社科院姜微肖红进行的一份“中国离婚调查”表明家庭暴力、第三者……是造成离婚的主要因素,而40%的离婚人士认为婚外性行为是导致夫妻感情直接破裂,乃至离婚的直接因素,也是最大因素。可想而知,在婚姻过程中过错方给非过错方带来的伤害何其之大。那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对于损害赔偿制度的出台是新的离婚救济制度。这一规定也是我国婚姻立法中的一个标志性突破。虽然我们在实践应用中仍存在着这样那样无法用法律来解决和完善的地方,但这一规定使我国司法机关在裁判相关案件时有了法律依据,正真做到了“有法可依”。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概述
1、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含义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精神利益的损害和精神创伤,过错配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广义上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和物质损害赔偿;狭义上的离婚赔偿制度一般是指物质损害赔偿。
2、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性质
通过查询和阅读一些有关文章,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性质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侵权责任,是由于过错方的过错导致婚姻破裂而离婚,侵害了无过错方的权利,并因此给无过错方的人身、财产以及精神上造成损害。而婚姻关系以配偶权为基础,从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应属于侵权责任的范畴。
另一种观点则是违约责任。因为婚姻是配偶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从而认为婚姻损害赔偿制度应被视为违约责任。
二、婚姻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1、婚姻关系中一方有过错且过错形式是故意的。
在离婚过程中一方向另一方提出损害赔偿时必须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损害配偶的合法权益,且可能导致婚姻关系的破裂,而故意放纵或者存在侥幸心理的态度。这也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是否应该支持提出损害赔偿方请求的一个认定条件。
2、行为违法
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中明确的确定了四种违法行为,即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在我们的实践过程中当事人有时除以上法定行为外还会遇到其他情形,例如:吸毒、赌博、嫖娼等等原因,在处理这类案件中有些当事人便想提出损害赔偿,这都不属于请求离婚赔偿的范围。
3、配偶一方的行为与另一方受到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配偶一方的行为与另一方受到的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指因配偶一方的过错行为造成无过错行为的另一方物质或非物质上损害的直接原因。
4、有损害的事实
因为婚姻关系并非财产关系,我们衡量是否有损害的事实的标准并不是有形的、外在的,而是我们要以过错行为是否对婚姻关系产生了破坏性的作用,从而认定过错方的行为造成的损害。(1)
5、是否有离婚事实的发生
离婚事实的发生是指违法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造成离婚这一事实的后果。如不具备该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