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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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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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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办法(试行)中国公证协会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办法(试行)(中国公证协会五届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工作,维护公证执业秩序和公证行业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和《中国公证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证复查争议投诉是指公证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投诉人)对公证机构作出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复查决定有异议,采用投诉方式提请地方公证协会予以处理的行为。第三条地方公证协会处理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应当坚持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第四条地方公证协会负责处理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证机构的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地方公证协会设立的分会,可以根据地方公证协会的授权处理公证复查争议投诉。第五条中国公证协会对地方公证协会的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第二章投诉的受理第六条投诉人应当自收到或者知道公证机构作出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复查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地方公证协会提出公证复查争议投诉。第七条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载明投诉人的诉求及其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第八条投诉人委托代理人提出公证复查争议投诉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地方公证协会应当受理:(一)投诉人具有投诉资格,代理人具有代理资格;(二)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公证复查争议投诉范围;(三)被投诉人为本地方公证协会会员;(四)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公证复查争议投诉;(五)投诉形式符合本办法规定;(六)投诉事项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条地方公证协会应当自收到公证复查争议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三章投诉的处理第十一条投诉人应当就其诉求及理由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被投诉人保管的公证卷宗中已有的证明材料除外。地方公证协会认为投诉人就其投诉理由的说明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投诉人作出说明或者补充证明材料。第十二条地方公证协会受理投诉事项后,应当及时将投诉材料送交被投诉人,并书面通知被投诉人进行答辩。被投诉人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和答辩通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交答辩意见。第十三条被投诉人应当提供支持其答辩意见的证明材料。地方公证协会认为被投诉人答辩说明的情况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被投诉人作出说明或者补充证明材料。第十四条地方公证协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行政规章的规定,对公证复查争议投诉事项的有关情况以及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地方公证协会根据核实投诉事项有关情况的需要,可以要求被投诉人提供全部或者部分公证卷宗材料,也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第十五条地方公证协会处理投诉事项,根据需要或者投诉人、被投诉人的申请,可以举行听证。第十六条地方公证协会处理投诉事项,对所涉及的复杂疑难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可以组织或者聘请公证业内或者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论证。第十七条地方公证协会负责处理公证复查争议投诉的人员有以下情形的应当回避:(一)投诉人的近亲属;(二)被投诉人所属的公证员;(三)投诉事项涉及的公证员的近亲属。参与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论证工作的专家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回避。第十八条地方公证协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