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当下国际社会金融规制与监管改革的发展趋势* 本文为韩龙教授主持的2008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防范和化解国际金融风险和危机的制度建构研究(批准号:08AJY013)和司法部2007年国家法治和法学理论研究项目:金融风险防范法律制度研究—以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为重心(批准号:07SFB204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韩龙** 作者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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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这场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爆发后,国际社会先后出台了多个金融改革方案,大体上可分为三个主要层面:主要经济体的改革方案,主要国际机构的改革方案,以及“二十国集团”(G20)峰会的努力与成果。这些方案均建立在对金融危机深刻检讨的基础上,以规制和监管改革为鲜明主题,所包含的规制和监管改革措施相当程度上体现了防范未来金融风险和危机的规律和客观需要,同时也突显出金融规制与监管的国际发展新趋势。纵而观之,这些趋势突出地体现在九个方面:宏观审慎与对系统风险的规制与监管改革;规制资本要求改革;提高抗周期性的规制与监管改革;改革流动性监管;对冲基金监管改革;证券化与场外衍生品的规制与监管改革;支持金融稳定的薪酬改革;改革信用评级机构监管,金融监管结构和模式改革。我国宜将上述发展趋势与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制度或实践进行比较、对照,并适当地进行完善。
这场始于美国、扩展到全球的金融危机爆发后,国际社会的主要经济体、相关国际机构以及G20峰会等,对这场金融危机进行了深刻的反思、检讨,并相继出台了防范和治理金融风险和危机的系统方案,努力寻求未来避免再次爆发如此规模之大、代价如此沉重的金融危机的对策。尽管加强金融规制与监管不能保证今后不发生金融危机,但有效的规制与监管至少有助于降低危机的严重性,因而各金融改革方案不约而同地都将金融规制与监管作为防范和治理金融风险和危机的处方,都以改革和加强金融规制与监管作为统领性主题和主导内容。需要指出的是,这些方案都是在对金融危机深刻检讨的基础上产生的,其包含的措施相当程度上体现出防范未来金融风险和危机的规律和客观需要,同时突显出国际发展的新趋势,影响力极大,可能构成国际社会未来金融规制和监管的新地貌,对其进行深入和系统的研究对于完善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极具价值。
一、当下国际社会开展的金融改革及其主要特征
危机爆发后,国际社会先后出台了多个金融改革方案,大体上可从三个层面进行考察:主要经济体的改革方案;主要国际机构的改革方案;G20峰会的努力与成果。
(一)主要经济体的金融改革方案
金融危机爆发后,世界主要经济体如美国、欧盟、英国、法国等都先后出台了以金融规制与监管为鲜明主题的系统性改革方案。由于篇幅所限,以下仅对美国、欧盟、英国的方案进行考察。
1、美国
美国是这场金融危机的发源地,其对金融危机的反思呈现出逐步演进的过程。2008年3月,美国财政部发布了题为《现代化金融监管结构蓝图》的报告,认为美国金融监管结构面临两方面的重大挑战:一方面,信息技术进步推动了金融创新、风险分散、复杂金融工具和交易策略的发展,与这些革新相伴随的复杂性使得投资者难以评估风险。另一方面,资本市场上的机构更大胆地应用杠杆和关联交易策略,从而加剧了市场动荡。该报告指出,美国金融监管变革存在四种意向性的方向选择,并相应评估了
不同变革方向的优劣。第一个变革方向是,维持由《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所确定的金融监管路径,即以“双线多头”监管为最大特色的伞形金融监管模式; “双线”是指联邦和各州均有金融监管的权力。“多头”是指有多个部门负有监管职责,在联邦一级有美联储、财政部的货币监理署、储蓄机构监理局(Office of Thrift Supervision)、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证券交易委员会等多个机构;在州一级,50个州也分别设立了自己的金融监管机构。这些机构之间形成横向和纵向交叉的网状监管格局。1999 年美国颁布《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允许金融控股公司通过设立子公司的形式经营多种金融业务,但金融控股公司本身并不开展业务。对应金融控股公司这种伞状结构,美联储被赋予了伞型监管者(Umbrella Supervisor)的职能,成为金融控股公司的基本监管者。参见戚红梅:《美国金融改革方案对金融监管模式与机构的改革》,载于《河北法学》2009年第11期,第43~44页。
第二个变革方向是转向更加重视基于行为而非机构的功能监管体系;第三个变革方向是由单一监管者监管所有的金融机构;第四个变革方向是转向重视监管目标的目标监管体系。参见余维彬:《美国正向目标监管体系迈进》,载于《银行家》2009年第6期,第23页。
2009年3月26日,美国财政部发布了题为《设立新的监管规则,首要关注如何抑制系统风险》的报告,阐述了全面金融监管改革的四项主要内容:一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