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贸易摩擦应对服务系列指引手册
——美国“337调查”
一、美国“337调查”的法律渊源
“337调查”本质上是根据1930年美国关税法第337条款为本国产业提供的行政救济。由于主管机关美贸易竞争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据调查结果作出制裁决定,因此,人们习惯将根据“337条款”所进行的一整套行政调查、审理、制裁活动统称为“337调查”。
“337 条款”是美做法进行调查的立法。因最初规定于《1930 年关税法》(The Tariff and Trade Act)的第337条而得名。“337条款”经多次立法修改,编入《美国法典》第19篇第1337节。该条款经过不断的修定,从实体到程序,内容越来越丰富,也越来越明确,成为美国贸易法中调整外国产品进口的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337条款”在1974年前很少被美国公司使用。美国为更好地发挥“337条款”的独特作用,不断根据贸易形势对其内容加以修改。1974年贸易法修改以后,“337条款”对美国国内工业界产生了巨大的吸引力。1988年对该条款作进一步的修改,并作为《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Omnibus Trade petition Act)的一部分,1994年再次修改,并使之成为《1995年乌拉圭回合协议法》(Uruguay Round Agreement Act)的一部分。目前,对确定现行“337条款”的实体架构与程序运作影响最大的就是《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第1342条和《1995年乌拉圭回合协议法》对美国法典第28编的修订。
《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第1342条以“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做法”为主旨规定:货物所有人,进口人,收货人或其代理人(1)将货物进口美行为,其威胁或效果足以摧毁或实质损害美国国内产业,或阻碍此类产业的建立,或限制、垄断美国的贸易和商业;或者(2)将货物进口美国、或为进口美国而销售,或进口美的有效且可执行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或集成电路芯片布图设计专有权,并且在这四项权利方面已经存在或有尚在建立中的做法将被视为非法,美国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处理。可见,进口及销售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方法,尤其是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产品被认为是“337条款”中所规定的“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做法”。
二、对美国“337调查”的解读
1、“337调查”的案件受理范围
“337条款”将对美国进口中的不正当贸易分为两类:一般不正当贸易和有关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贸易。
(1)一般不正当贸易指所有人、进口商或承销商将产品进口到美国,或进口后销售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方法和不正当行为,产品进口造成:①对美国工业的破坏和实质损害或损害威胁;②)阻碍相关的工业企业建立;③限制、垄断美国商业贸易。
对“美国国内产业”的证明包括:已对建厂和设备作了重要投资;投入重要资本或劳务;在知识产权产品开发、设计、研究、取得许可等方面作了重要投资。在个案中,国内工业可以是相关产品的工业生产开发,也可以是一定水平的商业经营活动,例如大学、研究机构的知识产权所有人为了向制造商转让其知识产权所从事的商业许可开发活动。“实质损害”通常考虑被控侵权产品在生产国国内所占份额和出口潜力,以及在美国市场的销售量。损害后果与侵权产品之间的联系可参考的因素是受害方因进口产品竞争引起顾客损失,销售下降;减价或廉价销售引起的利润损失;国内生产下降,雇工减少,进口产品的市场渗透力。“阻碍相关工业建立”是指受害方已经开始制造相关产品,侵权产品的进口威胁其稳定开工,或受害方即将开始生产,因侵权产品进口而使其经营受挫。
对一般不正当贸易提起“337调查”,申请人需要证明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即不正当贸易行为必须造成“破坏”、“实质性损害”、“妨碍”美国某个产业。因此,以这种非法行为启动“337调查”的案件非常少。
(2)有关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贸易,指所有人、进口商或承销商向美国进口,为进口而买卖或进口后在美国销售属于侵犯了美国法律保护的版权、专利权、商标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和设计方案权的产品的行为。
美国1930年的关税法第337条(.§1337)规定,禁止向美国出口任何将对下列有效的或可执行的
知识产权而造成侵权的货物:
-----美国专利
-----在第17条目下注册的版权
-----根据1946年商标法注册的商标
-----在第17条目下注册的集成电路模版
同时,337条款还包括“在进口物资过程中的不公平竞争方法和不公平行为”,即盗用商业秘密及其他方法和行为。
有关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贸易不以其对美国产业造成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