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保险研究 2009年第 4期产险论坛 INSURANCE STUD IES No. 4 2009
财产保险费率市场化的生成机制研究
阎建军 1 王治超 2
(1. 中国社科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北京 100732; 2.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北京 100140)
[摘要] 我国财产保险费率市场化经历了管制———解除管制———管制三个阶段,目前,费率市场
化的生成机制仍未形成。本文从财产保险定价的特殊性出发,探讨财产保险费率市场化应具备的特
殊条件,以及促使上述条件得以生成的机制,并对费率市场化的两种生成机制进行比较分析,提出我
国下一步费率政策改革的建议。
[关键词] 纯保费; 费率市场化; 财产保险
[中图分类号] F840. 6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4 - 3306 (2009) 04 - 0034 - 07
费率市场化是我国财产保险业深层次改革的重要环节,依靠费率的有序浮动,可使保费流向最有效率的
财产险企业,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但费率市场化改革很难一蹴而就,在遵循一般商品市场规律的同时,还
需要分析财产保险费率市场化的特殊性,完善其生成机制。
一、前言
(一)我国财产保险费率市场化进程遭受较大挫折
九十年代中期以来,财产保险产品费率经历了管制———解除管制———管制三个阶段,以 2005年底恢复
对车险费率的管制为标志,财产保险费率市场化进程遭受了较大挫折。
1. 入关之前财产保险产品费率受到管制
按照 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商业保险主要险种的费率。
按照 2000年 8月颁布的《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暂行办法》,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任何保险机构不得变更
主要险种的基本条款和费率。
2. 入关之后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全面启动
入关之后,我国财产险市场化进程加快。一是引入更多的市场主体, 2000年底,我国只有 15家产险公
司,到 2006年底共有 36家产险公司。二是开放市场,加入 W TO后 3年内,我国取消了对外国非寿险公司控
股比例、地域和业务种类限制。对市场准入的管制放松,加剧了市场竞争,使得我国非寿险市场集中度显著
下降,国内非寿险市场集中度前三家财产险公司的市场份额(CR3)由 2001年的 95. 42%下降为 2006年的
67. 25% ,下降了 28. 17个百分点。前四家财产险公司的市场份额(CR4)由 2001年的 96. 3%下降为 2006年
的 76. 78% ,下降了 19. 52个百分点。
伴随市场化进程的加快, 2001年 10月 1日,中国保监会决定在广东省实行机动车辆保险(以下简称“车
险”)的费率市场化改革试点。2002年 10月 28日通过的《保险法》将保险条款和费率由监管机构统一制定,
改为特定险种由监管机构事先审批。2003年 1月 1日,保监会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了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
由保险公司自行制定车险费率和条款。
3. 恢复对车险费率的管制,标志着财产保险费率市场化进程遭受较大挫折
[作者简介] 阎建军,经济学博士,中国社科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特华博士后工作站;王治超,经济学博士,现供
职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