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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滇池流域和牛栏江流域昆明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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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滇池流域和牛栏江流域昆明段.doc

上传人:shijijielong001 2019/2/9 文件大小:13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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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滇池流域和牛栏江流域昆明段.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昆明市滇池流域和牛栏江流域(昆明段)源头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昆明市滇池管理局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一八年十二月目录第一章 总则 4第一条 制定目的和依据 4第二条 适用范围 4第三条 基本概念的解释和界定 4第四条 法律法规及标准 4第二章 各级部门职责 5第五条 主管部门 5第六条 地方人民政府 5第七条 其他各相关配合部门 5第八条 运行机构 6第三章 建设管理 6第九条 项目规划及选址 6第十条 项目立项及报批 6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要求 6第十二条 监督管理 6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及备案 7第十四条 档案移交 7第十五条 建设资金来源及管理 7第四章 运行管理 7第十六条 运行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7第十七条 运行管理工作职责 8第五章 运行管理检查、考核 9第十八条 检查方式及内容 9第十九条 考核频次及时间 9第二十条 考核内容及标准 10第二十一条 考核等次 10第二十二条 社会监督 10第六章 费用支付 10第二十三条 水量、水质核定 10第二十四条 运行经费支付 10第七章 运行经费来源及比例 11第二十五条 运行经费来源 11第二十六条 比例 11第八章 附则 11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1总则制定目的和依据为保护滇池,加快昆明市滇池流域和牛栏江流域(昆明段)源头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保障昆明市滇池流域和牛栏江流域(昆明段)源头污水处理设施长期、稳定、有效运行,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云南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昆明市农村分散污水设施建设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适用范围昆明市滇池流域和牛栏江流域(昆明段)源头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管理,适用本办法。(设施清单见附件)基本概念的解释和界定本办法所称源头污水处理设施是指昆明市滇池流域和牛栏江流域(昆明段)内村庄分散污水处理设施及集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置设施,包括收集管网(沟渠)、预处理池、污水处理终端与系统运行相关的构筑物、机电设备及相关附属设施等。污水处理运营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能力,能够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的单位。各级部门职责主管部门源头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管理按流域进行划分,其中滇池流域由昆明市滇池管理局主管,牛栏江流域(昆明段)由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管;主管部门负责流域内源头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督促指导及考核工作。责任主体以县(市、区)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负责协调、配合、做好源头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监督管理工作。原则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实施单位,以建制村为基本实施单元。其他各相关配合部门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做好源头污水处理设施项目立项、审批等工作。昆明市环保局负责做好源头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技术指导、水质监督等工作。属地政府负责申请源头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资金、运行管理资金和使用监管。昆明市规划局、昆明市国土资源局、昆明市水务局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配合做好源头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的相关工作。项目建设、验收工作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执行。运行机构运行机构负责所承担的源头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工作,保证源头污水处理设施、设备、建(构)筑物正常运行,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接受主管部门的督促指导和考核。建设管理项目规划及选址源头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应当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选址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项目立项及报批新建、改建、扩建源头污水处理设施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项目立项审批等相关手续;实施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查备案。项目建设要求新建、改建、扩建源头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当根据处理规模、水质特征、受纳水体的环境功能及本地实际,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规范,选择有资质的专业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与施工。污水处理设备、工艺与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强制性标准,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要求。源头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排放标准及排污口设置按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和云南省制定的标准执行。源头污水处理设施应妥善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可进行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防止造成二次污染。监督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加强源头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督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竣工验收及备案源头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及环保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运营。项目实施单位应当自源头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资料报送主管部门备案,项目通过验收合格后,移交属地政府档案管理部门。档案移交项目实施单位应当自源头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