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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合同的当事人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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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合同的当事人分析.doc

上传人:pppccc8 2019/2/10 文件大小:5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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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无权处分合同的当事人分析[摘要]无处分权人和相对人是无权处分合同的基本当事人,但由于处分财产属于权利人,因此权利人在无权处分合同中的地位还需进一步明确,笔者结合《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并区分无权处分合同最终结局的不同情形来分析无权处分合同的当事人。由于权利人与所处分财产的权属关系,如果权利人追认无权处分合同,那么结合笔者的“新并存债务承担”理论,应当允许权利人作为无权处分合同的浮动当事人。[关键词]无权处分;追认;合同当事人;并存债务承担[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6639(2011)03-0008-05无权处分合同是指无处分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处分他人财产而与相对人订立转让财产的合同。无权处分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而成为有效的合同。如果未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未取得处分权时,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状态如何,学界有效力待定说、无效说、有效说等诸多学说。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大多数的学者均默认为无处分权人与相对人为合同的当事人,但对此没有进行深入、全面的分析。本文力求进一步明确无权处分合同的当事人且提出一种全新的观点和理论。一、关于无权处分合同当事人的传统认识无权处分合同是无处分权人未经权利人同意,以自己的名义与相对人订立的处分权利人财产的合同。以王泽鉴先生为代表的大多数学者均认为,无论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如何,无权处分合同的当事人始终是无处分权人与相对人。即使权利人追认了,权利人也并不因此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原因在于:第一,依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合同仅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除合同另有规定外,第三人不享有合同上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债的主体变更,主要有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合同承受等形式,而追认系单方意思表示,不能依此而使他人的合同对自己发生效力:第三,权利人追认的意义仅在于补正处分人在处分权上的瑕疵,从而使无权处分合同确定地对处分人发生效力,而不是对权利人发生效力①。笔者认为,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应当予以遵守,但也应当允许例外的存在,排斥权利人成为无权处分合同的当事人至少有以下缺点:首先,如果权利人不能成为合同当事人,势必导致权利人和相对人不能直接相互提出请求。必须通过无处分权人,如果发生纠纷,在诉讼结构、举证责任、诉讼成本、诉讼效率上都会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其次,也极有可能使相对人构成“正当的不当得利”,例如,在相对人知道了权利人的身份后,与权利人另行订立合同,而反过来要求无处分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这在法理上和程序上是正当的,但却损害了无处分权人的利益。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最后,强调权利人只有通过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合同承受等形式才能成为合同当事人,使原本简单的交易关系被人为地拆分为几个独立过程,使交易变得繁杂,不易操作。鉴于以上原因,笔者认为,应当结合现有制度和理论创新对无权处分合同的当事人重新定位。下文将结合《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并区分无权处分合同最终结局的不同情形来分析无权处分合同的当事人。二、对无权处分合同当事人的再认识《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由此可以看出,在无权处分合同中涉及到了三方主体,笔者暂且将其称之为权利人、无处分权人、相对人(善意第三人)。这三方主体宄竟谁是无权处分合同的当事人,以下将区分无权处分合同的最终结局的不同情形分别探讨。(一) 无处分权人取得处分权时无权处分合同的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我们可以这样考察,首先假设无处分权人在订立合同后取得了处分权,那么,当无处分权人取得财产时,无权处分即转化为有权处分,且合同自始有效,无权处分合同的当事人自始为无处分权人和相对人,(二) 权利人追认时无权处分合同的当事人下面再来考察权利人进行追认的情形。在权利人追认后,无权处分合同有效,但此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为何人呢?权利人能否成为无权处分合同的当事人?笔者发现,虽然有少数学者认为,权利人经过追认后可以成为合同的当事人,但该观点因与合同相对性原理相悖而招致批评。笔者认为,权利人能否成为合同当事人的一个先决问题是权利人“追认”的相关问题。对于追认,笔者的下列疑问是学界还没有彻底解决的:⑴权利人追认的目的是什么?(2)追认需向何人作出?(3)追认的作用是什么?(4)是否应该规定追认的期限?(5)追认后。各当事人间的关系如何?现笔者就以上问题进行说明。1关于权利人对无权处分行为追认的目的。权利人追认最直接的目的是不想遭受经济上的利益损失,而从无处分权人与相对人的交易中得到至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