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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偷盗.doc

上传人:镜花水月 2019/2/11 文件大小:1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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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偷盗.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超市偷盗:适用的法规在哪里字体: 小 中 大 |打印发布:2004-10-1510:01  作者:chao  来源:  查看:120868次由于没有相应的法规保护,超市在和小偷的对垒中往往沦为“弱势”。在“抓贼容易处罚难”、“宁可放过一千,不敢错抓一个”的叹息背后,隐藏着某些机构、部门的不尽责或不作为。实际上,没有一家超市经营者是不恨小偷、不愿意多抓几个小偷的。但是,在现行法律的框架下,超市抓小偷却抓出很多“麻烦",抓了之后又很难处理,闹不好还会“逮不着狐狸闹一身骚"。久而久之,超市抓贼的积极性受挫,只能取其下策,在如何平抑、转移损失上下功夫了。无可奈何:商家的一声叹息有一份广东东莞天和百货的《防损部培训大纲》,其中有2/3的内容是关于“偷窃"的,其中对偷窃的定义、迹象、作案工具、作案方法、防范措施都有着详尽的描述,如捉拿女性偷盗者必须有一位女性工作人员在场;对于未成年人偷窃,要通知家长或老师,防止释放后的途中发生不幸;与小偷接触避免使用武力,如有人员受伤要予以拍照。印象最深的是《大纲》中的这样一句话:“如果没有绝对把握,我们不要质问任何人,如果出错,我们麻烦很大。”可见,商家在防盗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非常复杂,应对措施也相当全面。但尽管细致如此,许多时候,超市仍有可能当“被告"。某超市防损部的工作人员说,抓贼容易处理难,小偷也不好惹。别说是抓错了,就算真的有确切的证据,这小偷还是很不好惹。随便举个例子,有些惯犯将商品藏在裙子下面,或其他隐蔽之处,当保安员请她去保安部处理时,她就是不去,超市又不能对她进行搜查,也不能在没有拿出赃物的情况下,当场将其留置在商场。还有很多小偷被抓后抬出了法律:动辄说侵害了他(她)的人身权、名誉权,超市将他请到保安部处理是非法拘禁,限制人身自由。特别是有关精神赔偿的法律出台后,有些顾客将保安友善的询问,也说成是在大庭广众之下公然侮辱其名誉,要索赔,张嘴就是十万、八万的精神损害赔偿,动辄诉诸法律,对簿公堂。因此,很多商家不愿大肆宣扬偷盗一事,往往都是“打落牙齿往肚里咽"。超市对偷盗一致的反应是无可奈何。因为一旦惹上纠纷,超市损失的不仅仅是经济效益,连声誉都要受到影响。因此,很多商家为了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受干扰,只好采取“宁可放过一千,不敢错抓一个"的消极方法。一位超市负责人表示:对小偷,一不能罚,二不能搜,三不能扣。送到派出所吧,这些“抓了罚,罚了放"之类的一般治安案件也不能定罪,没两天放出来接着偷。超市毕竟不能每天跑派出所,这点小案子,派出所也见怪不怪,懒得处理。无法可依:悲剧事件不断由于在超市偷盗这个问题上无确切法规可依,不仅让超市抓贼难、处理难,而且也不利于对消费者,甚至对小偷某些正当权益的“依法"保护。为了弥补被盗损失,很多超市都有自己的内部规矩,抓到偷窃者后的处罚办法也各不相同。一般先要小偷写检查、写偷盗经过、写悔过书,之后,才步入正题——罚款。很多超市利用了偷盗者怕张扬,怕家人、同事知道的心理,动辄罚款数额就是偷窃商品的50倍,甚至100倍。虽然法律规定超市没有罚款的权利,但超市说这是“押金",什么时候拿来单位、当地派出所、街道的“清白"证明,就退还“押金"。被抓的人恐怕声张,又怎么会去开证明呢,再说,谁又会给你开这种“清白"证明呢?另外,遇到双方发生争执或是保安“心情不好",偷窃者或被怀疑的消费者还可能招来一顿拳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