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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XX.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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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XX.docx

上传人:bai1968104 2019/2/11 文件大小:1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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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XX.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XX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XX 伴随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正式落地。为与新法规定相适应,2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我省重新修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条例重点围绕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及其相关配套政策,对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产假、护理假、婚假等内容重新作出明确规定。我省进入人口零增长阶段进入21世纪特别是“十二五”时期以来,我省人口发展的内在动力和外部条件发生了显著变化。当前我省人口总量增长势头明显减弱,开始进入零增长阶段。劳动年龄人口减少,劳动力平均年龄提高,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结构性问题日益突出,人民群众生育观发生了重大变化。这些变化对人口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新的挑战。婚前医检可享婚假25天按照取消晚婚、晚育假规定后不做减法的原则,同时考虑婚检有利于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儿缺陷的发生,条例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15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10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180日;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同时规定,假期工资照发。六种情形可生第三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享受优待政策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计划生育有关奖励和扶助政策继续有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继续享受法律法规规定的优待政策。对计划生育家庭在老年人福利、社会救助、就医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六种情形可生第三胎条例还规定有六种情形可以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基础上,再生育一胎子女。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定居的;夫妻双方均为边境地区居民的,具体指我省的漠河、塔河、呼玛、黑河市爱辉区、孙吴、逊克、嘉荫、萝北、绥滨、同江、抚远、饶河、虎林、密山、鸡东、穆棱、东宁、绥芬河共计18个边境县(市、区);两个子女中有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能够生育健康儿的;夫妻双方或一方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锡伯、俄罗斯族的;再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针对特殊情况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此外,对再婚夫妻再生育的条件,作出了有利于再婚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稳定的规定。在“五小民族”的基础上增加了锡伯族和俄罗斯族再生育的规定都成为本次条例修改的亮点。延伸阅读: 黑龙江修改计生条例:边境城市人口可生三胎日前,黑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该地方性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了除少数民族和特殊家庭之外,边境城市人口也可以生育三胎。边境城市居民可生三胎前述《条例》明确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在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基础上,规定有六种情形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城内定居的,夫妻双方均为边境地区居民的,两个子女中有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能够生育健康儿的和夫妻双方或一方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锡伯、俄罗斯族的,已经生育两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