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文件名黑体二号 1级标题
中日韩海洋争端的法律文化解读
单位宋体五号段前 0行段后1行
(仿宋三号单倍行距) 作者名
申天恩
单位
正文
宋体小四号
固定值25磅
行缩进 2字符
《联合国海洋法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一次在普遍性公约中确立了专属经济区制度,规定沿岸国有权在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的海域建立专属经济区,《公约》还发展了1958年《大陆架公约》对大陆架制度的规定,明确大陆架是领海外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并且规定沿岸国在该区域内享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1]《公约》的规定从根本上是有利于包括中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的。对中国而言,扩大了“海洋国土”国土,是属于或置于一个国家主权或管辖下的地域空间。对沿海国家而言,其范围就是领陆、领海、领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等的总和。国土一般可分为“陆地国土”和“海洋国土”。所谓“海洋国土”,就是属于或置于一个沿海国家主权或管辖下的地域空间中的海域部分,是其陆地国土(包括岛屿)向海洋的延续,是沿海国家国土的有机构成部分。包括:内海水域(海港、河口湾、海湾、领峡、内海以及所有其它位于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峡)、领海、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等。
。
据统计,在实行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制度后,有135个独立的沿海国和许多未独立领土面临至少与一个邻国发生区域重叠的问题。按照什么原则和标准进行划界,始终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公约》第74、83条规定,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解决。该规定中和了“公平原则”和“中间线原则”这两种对立主张,为解决的思路,但《公约》本身的规定是笼统、含糊的,没有可以遵循的严格标准,甚至可以说对协商划界时应当遵循什么原则采取了回避态度。[2]致使不同派别、不同利益集团在对该内容解释时出现了截然不同的“结果”。因此,分歧和争论依然存在。正如美国学者查理所言:“海洋法公约的生效对于海洋划界的争端解决只能起到非常有限的作用。”慕亚平,郑艳:《〈海洋法公约〉生效后的新形势和我国面临的问题与挑战》,《法学评论》1999年第3期,
第55页。
段后 顶格
一、中日韩三国法律文化述评
段后 顶格
法律文化的研究需要注意以下若干问题。第一,虽然人们往往把法律设施和法律制度也作为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但法律文化在一般意义上却归属于观念范畴,日韩学者也多把法律文化等同于法律意识,因此,法律设施和法律制度只有在作为观念的外化时才能纳入法律文化的考察范畴,因为法律设施和制度存在着与人们的思维模式相脱节的可能性,在这些设施和制度中,并不总是能够直接挖掘出背后隐藏的文化意蕴和意义结构。李金明:《南海波涛——东南亚国家与南海问题》,南昌: 江西高校出版社2005年, 第19页。
二、中国与韩日海洋权益冲突的法律文化分析
沿上述理念,在处理东北亚海洋权益相关争端时,笔者在坚持学界和政府主张的“搁置争议,共同开发”上个世纪70至80年代,中同志在同对方领导人会谈中提出的处理南沙群岛争议的合理主张。
的基础上,将围绕中日东海划界问题和中韩“苏岩礁”争议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