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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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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doc

上传人:镜花流水 2019/2/12 文件大小:2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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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大连市劳动局大劳医字[2001]66号关于医疗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各区、市、县劳动局,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中央、省、市直企事业单位,各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 为完善医疗保险管理,现将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企业依法破产时,对其退休人员,须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参保退休人员平均医疗费为基数,一次性缴足10年的医疗保险费,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二、从2001年7月1日起,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职工退休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足25年的,由单位按本单位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个人按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2%,一次性补足到25年,方可享受退休的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三、参保单位欠缴医疗保险费的,从单位欠费之日起,停止该参保单位职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在此期间发生的应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治疗费用,由原单位垫付;参保单位按规定补交了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后,其垫付的医疗费用,在年终时,由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核结算。四、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转往异地治疗的,须执行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关于用药、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标准等规定。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和标准的费用,由个人承担。五、国有企业下岗自谋职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须按规定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中断缴费。当月缴费超过规定缴费时间的,有正当理由,经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可免交2‰的滞纳金。次月起缴费的,须交纳2‰的滞纳金。超过规定时间三个月的,视为自动放弃,停止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补办参保手续。六、国有企业下岗自谋职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重新到未参保单位就业的,本人可按照《大连市国有企业下岗自谋职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继续缴费,并享受国有企业下岗自谋职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到参保单位就业的,由单位为其重新办理参保手续,并享受《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再次失业的,须在失业后的次月底前,到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缴费手续,并享受《大连市国有企业下岗自谋职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保留,并继续使用。逾期不办参保手续的,不再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