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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规划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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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规划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kunpengchaoyue 2019/2/13 文件大小:3.91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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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规划管理暂行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昆明市规划局关于居住项目配套公建设施规划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居住项目配套公建设施规划管理工作,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昆明市稳长促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精神,确保配套公建设施与居住项目同步开发建设,按期完成移交并交付使用,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配套公建设施为居住项目配套公建设施,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要求,按照相关规定或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在居住项目范围应当配建的公建服务设施,包括教育设施、社区卫生设施、文化体育设施、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环卫设施、生鲜超市设施以及约定建设的其它项目等。其它类别建设项目存在配套公建设施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建设用地出让后,建设单位必须按照严格按照《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相关政策要求进行配套建设,经办分局(处室)可按需要邀请相关职能部门参加方案审查。因客观原因配建比无法满足相关规定和要求的,首先须取得配套公建设施所涉及的相关管理部门的明确意见以及解决的措施和方案,其次须经我局审查或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第四条在对新建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批前公示时,应当将配套公建设施情况纳入公示内容。第五条严格执行《昆明市稳长促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昆政发﹝2016﹞13号文)第二十二项“根据昆政发﹝2009﹞65号文件要求,除依规定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情形外,免收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规定。第六条 经办分局在核发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副本)附图后十个工作日内,应当以市规划局名义将项目中所涉及的配套公建设施的审批情况及配套公建设施设置示意图(详见附件)书面函告辖区政府(管委会)。配套公建设施设置示意图中须详细标注该项目所有配套公建设施的位置、规模等信息。今后因相关政策要求增加其它配套公建设施的,请各分局(处室)自行调整补充告知函内容。第七条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环卫基础设施(生活垃圾转运站和公厕)审批验收制度》(昆城管联﹝2016﹞1号文)要求,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时,应当提交城管环卫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环卫设施书面验收意见。第八条涉及到分期规划核实的项目,原则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宜先期进行规划核实。第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执行的《昆明市规划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建规划管理的通知》同时废止。附件:《项目配套公建设施情况的告知函》样式关于**区***项目配套公建设施情况的告知函***区人民政府:***(单位)建设的***项目位于***。我局已于**年**月**日核发该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此处填写证号),为保证配套公建设施的同步建设及后续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