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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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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doc

上传人:drp539605 2019/2/14 文件大小:3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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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佛山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政府对土地的宏观调控能力,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调控土地市场,推动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佛山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土地储备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城市(镇)总体规划要求和城市(镇)经济发展需要的原则,对符合储备条件的土地实施储备。第三条佛山市辖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禅城、南海、顺德、三水、高明区的土地储备机构接受市土地储备中心的指导。各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区的土地储备实施细则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土地储备中心备案。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储备是指对符合储备范围内的土地,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政府审批,通过征收、征用、收回、托管、调换使用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纳入到储备机构名下,在对上述土地进行适当整理后,按计划移交给政府进行出让或划拨的行为。第五条土地储备机构为事业法人单位,履行政府赋予的职责,代表政府实施土地储备工作,同时接受国土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市(区)计划、规划、建设、财政、房管、公用事业等相关部门应依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土地储备应有计划进行。土地储备机构必须在每年年底拟定好下一年度的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必要时,土地储备机构还应拟定近期储备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列入土地储备计划范围内的土地应向社会公布。各区土地储备机构经批准的土地储备年度计划,需报市土地储备中心备案。第二章土地储备第七条在下列情况下,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对土地进行储备:(一)为实施城市(镇)规划而批准征收、征用的土地;(二)为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三)因单位撤销、解散、破产、产业结构调整、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的行政划拨土地;(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土地;(五)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六)为实施城市(镇)规划收回的土地;(七)政府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和其他土地;(八)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申报价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市(区)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取得的土地;(九)土地使用者向政府申请收回的土地;(十)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无主土地;(十一)其他需要储备的土地。第八条土地储备的程序:(一)征收程序,依照国家、省、市有关征地管理规定进行;(二)征用程序,依照国家、省、市有关征地管理规定进行;(三)收回、托管的一般程序:1、申请收回或托管。城市规划范围内凡符合本办法规定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政府收回(托管)的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人应持有关资料到所在市(区)土地储备机构进行办理,其中:按规划要求需搬迁的企业自接到搬迁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持有关资料到土地储备机构办理;需进行旧区连片改造或实施公共配套建设项目的,由建设单位作为申请人持有关资料向土地储备机构进行办理。政府需要收回的其它土地,则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组织实施。2、权属核查。土地储备机构对实施收回或托管的土地和地上物的权属、土地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地上物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和审核。3、征询意见。土地储备机构根据申请人和土地的调查情况,向规划部门征询规划设计要点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意见以及其它有关部门的意见,并由规划部门出具规划意见书。4、费用测算。土地储备机构根据调查情况,对土地收回费用进行测算或委托评估。5、方案报批。由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土地权属调查、收回(托管)费用测算的结果,提出土地收回或托管的具体方案,经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6、签订协议书。收回方案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土地储备机构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托管)协议书》。7、权属变更。属收回的,由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书》约定,由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土地储备机构共同向土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8、交付土地。属收回的,原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协议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土地移交土地储备机构,即纳入土地储备;属托管的,原土地使用权人按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托管协议书》要求,将土地使用权交由土地储备机构处置。(四)采用调换使用方式储备的:土地使用权人基于规划、环保等原因向所在市(区)土地储备机构提出调换使用土地的要求,土地储备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与申请人就调换土地事宜达成调换协议,申请人持调换协议和有关材料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土地置换手续。第九条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收回或托管必须提供下列资料:(一)土地收回或托管申请书;(二)法人资格证明书;(三)授权委托书;(四)营业执照;(五)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