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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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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doc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19/5/26 文件大小:4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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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山市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管理,规范土地储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自然资源局根据市人民政府工作要求,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第三条市土地储备中心为全市唯一合法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土地储备资金及形成资产的监管。土地储备工作统一归口市自然资源局管理。第四条涉及新征土地储备项目库、土地储备计划及具体储备项目的实施方案及其调整等各类重大事项,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拟定,经市自然资源局审核后,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和市政府批准。第五条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土地储备,统筹全市土地储备工作,按照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要求,开展城市发展、重大产业平台、省市重点项目、民生项目及“三旧”改造等土地储备工作,具体负责编制新征土地储备项目库、土地储备计划及具体储备项目的实施方案,负责土地储备资金的具体管理和使用,按照中山市年度征地计划开展土地储备用地的征地实施工作,按照中山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开展储备用地的供应工作。第六条土地储备应当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规模,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列入城市建设规划的重大基础设施的周边土地、政府为实施城市规划而进行开发建设的用地。第七条市土地储备中心可直接出资开展土地储备,也可与相关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管委会)合作出资开展土地储备。第八条市发展和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商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第二章新征土地储备项目库第九条新征土地储备实行项目库管理。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中山市近期建设规划》及《中山市投资项目预备库策划生成办法》确定的项目用地需求,拟定下一年度新征土地储备项目库的清单。新征土地储备,指通过土地征收方式实施的土地储备。第十条市土地储备中心对新征土地储备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每年度终了,将已经完成供应的新征土地储备项目或取消的项目,从新征土地项目库的清单中剔除。第十一条未经纳入新征土地储备项目库,不得开展新增土地储备工作。经市人民政府确认的重大项目及应急项目,可以直接纳入土地储备项目库。第十二条存量建设用地收储按照《中山市存量建设用地收储实施方案》及相关规定开展储备工作。第三章储备计划第十三条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市土地储备计划的统筹编制和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土地储备计划的具体编制工作,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管委会)及市发展和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商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可对年度土地收储和年度储备用地供应提出初步需求或建议。第十四条土地储备计划按年度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包括:(一)上年度末储备土地结转情况(含上年度末的拟收储土地及入库储备土地的地块清单);(二)年度新增储备土地计划(含当年新增拟收储土地和新增入库储备土地规模及地块清单);(三)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计划(含当年前期开发地块清单);(四)年度储备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