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韶关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主体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的行为。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其专门机构对该执法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活动。第三条行政执法主体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不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第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合法、公正、规范的原则。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其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本单位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法制审核机构应当与具体承担行政执法工作的机构分开设置。第六条两个以上行政执法主体以共同名义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法制审核机构依照各自单位职能分别进行法制审核。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第八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并与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法制审核人员,建立定期培训制度,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行政执法主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法律顾问参与法制审核工作。第九条行政执法事项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列入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一)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二)适用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四)社会关注度高的;(五)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六)案件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七)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第十条行政执法主体根据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可以扩大本单位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范围。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编制本单位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开。第十二条重大行政执法事项调查取证完毕,行政执法承办部门或者机构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后,应当在提请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提交法制审核。第十三条提交法制审核时,应当向法制审核机构提供下列材料:(一)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及其事实、证据、法律依据、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二)调查取证记录。如有下列材料应当一并提供:(一)听证笔录、听证报告;(二)风险评估报告;(三)专家论证报告。第十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主体为人民政府的,承办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供法制审核材料时,还应当附上其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的法制审核意见。第十五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可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第十六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内容主要包括:(一)执法主体资格及行政执法人员资格;(二)认定的事实、证据;(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