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杨阁老学校关于增强学生体质健康的实施方案一、制定学校体育规章制度第一条为保证学校体育工作的正常开展,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根据《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学校体育工作是指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第三条学校体育工作在学校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由体育组组织实施,并接受行政部门的指导。第四条学校行政主管部门应健全学校体育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第五条学校应按照体育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体育课教学,保证授课时数,不得擅自停开或减少。第六条学校应执行国家《体育合格标准》,建立学生《体育合格标准》档案卡,健全考核制度。体育课是学生毕业、升学考试科目。学生因病、残可免除体育课考试。第七条学校应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课间操和开展课外体育活动。确保学生每天锻炼不少于1小时。住宿生每天应当安排早操,早操时间不少于20分钟。第八条学校根据自身的条件和特点,组织专项体育队,开展课余体育训练。第九条对运动水平较高、具有培养前途的初中学生,在升入高一级学校时可以降分录取,具体办法由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条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学生体育竞赛活动应统筹安排,原则上应将体育竞赛活动安排在假期进行。第十一条学生参加市以上社会体育竞赛,需经学生所在学校的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二条学校应当确保体育教师队伍的相对稳定。第十三条体育教师组织早操、课间操、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应当计算工作量。具体计算办法由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四条学校应按照国家和湖南省的规定,有计划地修建体育场地,配备体育器材和设备。提倡自制简易体育器材和设备,自行修建简易场地。第十五条新建、改建学校,应把体育场地、器材列入建校规划,学校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配齐室内锻炼器材。第十六条学校应安排一定数额的学校体育经费。第十七条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不执行国家《体育合格标准》的; (二)擅自减少体育课、早操、课间操、课外体育活动时间的; (三)不按规定让学生参加社会体育竞赛活动的; (四)挪用或不按规定使用体育经费的。第十九条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二、建立符合素质教育的考试评价制度(见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