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文件陕金融发〔2011〕21号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若干制度的通知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各县(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现将《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制度(试行)》、《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督促小额贷款公司认真执行。同时,将《小额贷款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参考)》和《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管理办法(参考)》也一并印发,供小额贷款公司在实际工作中参考执行。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主题词:金融财务小额贷款公司△通知抄送:省财政厅、省工商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2011年12月2日印发共印1000份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完善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护小额贷款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财政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财金〔2008〕185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陕政办发〔2008〕108号)、《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陕金融发[2008]1号)、《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试行)》(陕金融发[2009]11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在陕西省内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适用本制度。本制度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省金融办批准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及自身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财务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业财务管理人员,运用预测、计划、预算、控制、监督、考核、评价和分析等方法,控制成本,分配收益,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效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努力实现持续经营和价值最大化。第五条各市金融办、县(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依法指导、管理和监督本级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第六条各市金融办、县(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在收到小额贷款公司上报的财务报表等资料后,应妥善保管并建立相应档案,作为金融办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和对其实施考核、绩效评价、奖励补贴、风险救助等各项政策的依据。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法缴纳各类税费。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处理与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纳税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整。第二章职责职权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重点面向中小企业、“三农”、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创业者提供小额贷款服务。小额贷款的资金运用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按照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扩大试点的有关规定,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发放贷款,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单笔贷款的标准分别为: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40万元,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含)到1亿元的不超过60万元,注册资本金1亿元(含)以上的不超过100万元。贷款发放和回收主要通过转账或银行卡等结算渠道,减少现金交易。(二)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贷款利率由借贷双方自主约定。第九条各市金融办、县(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履行下列财务监管职责:(一)监督小额贷款公司执行本制度以及其他财务管理规定,指导、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二)指导、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体系,监测小额贷款公司财务风险及其营运状况,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财务行为; (三)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财务信息管理,实施绩效评价,监督小额贷款公司接受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 (四)制定并实施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和发展的财政、财务政策,组织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务管理职责。第十条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应通过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治理机构行使下列财务管理职权: (一)执行并督促经营者执行国家有关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的规定; (二)决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经营者的财务管理权限; (三)决定财务管理职能部门的设置; (四)决定财务计划和财务预算,决定筹资、处置重大资产、经营者报酬、利润分配等重大财务事项; (五)对经营者实施财务监督和财务考核,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 (六)决定聘用或者解聘承办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等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七)按照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