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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和发票金额不一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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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和发票金额不一致.docx

上传人:glfsnxh 2019/2/18 文件大小:2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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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和发票金额不一致.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合同和发票金额不一致所谓的“三流统一”是指资金流、票流和物流相互统一,具体而言是指不仅收款方、开票方和货物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必须是同一个经济主体,而且付款方、货物采购方或劳务接受方必须是同一个经济主体。如果在经济交易过程中,不能保证资金流、票流和物流相互统一,则会出现票款不一致,涉嫌虚开发票,将被税务部门稽查判定为虚列支出,虚开发票,承担一定的行政处罚甚至遭到刑事处罚的法律风险。为了解决票款不一致的涉税风险问题,笔者建议企业应注重审查符合以下条件的发票才可以入账:在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必须保证资金流、物流和票流的“三流统一”,即银行收付凭证、交易合同和发票上的收款人和付款人和金额必须一致。可是,在实践中,总是存在委托第三方进行支付和收款等“三流不一致”的情况,特别是存在形式上“三流不一致”,实质上是“三流一致”的情况。对于这种“三流不一致”的情况,到底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呢?肖太寿认为要分两种情况分析。一、税收政策依据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对象,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基于此规定,货物流、资金流、票流一致,在可控范围内可以安全抵扣,票面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必须相符,票面记载开票单位与实际收款单位必须一致,必须保证票款一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基于以上税收政策依据,可以得出以下判断结论: 第一,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第一条第项立法的根本目的是防止企业发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而给国家造成税收流失,防止企业发生洗钱和避税行为。第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二款在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第一条第项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个条款: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这一条的含义是指当企业存在“形式上三流不一致,实质上三流不一致”的情况,不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是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第三,在三流不一致的情况下,符合一定的条件,通过三方委托付款或收款协议的行为,不是虚开增值税的行为,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三流不一致”的增值税进项税金抵扣的合同签订技巧在存在“三流不一致”的情况下,要实现低扣增值税进项税金,往往可以通过签订三方合同进行解决。具体体现两方面: 在符合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通过签订三方委托支付协议或三方委托收款协议,可以实现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如果委托方与受托方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则通过签订三方委托支付协议或三方委托收款协议,不可以实现抵扣增值税进项税。二、具体实践案例分析 1、案情介绍发票、合同管理制度一、目的根据目前公司合同、发票的管理状况,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各类合同、发票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二、适用范围总部及各分公司三、发票及收据的管理1、发票的管理: 建立发票购买、发放、使用、作废、回款的发票管理台账,及时登记,以备查录。发票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发票必须在财务保存,并由财务人员开具。发票项目必须填写完整,不得向任何人提供无收款单位及金额的发票。业务人员凭合同或收据到财务部门开具发票,发票所载客户与合同中所载客户及实际付款的客户单位名称必须一致,如不一致必须附上付款单位签章的代付款及委托开发票证明,否则所造成的税金损失由业务人员承担,开具发票后在此合同上注明“发票已开”字样。收据换发票,需同时交回收据。如需先开具发票后收款,业务人员填写《先开发票后收款申请》,并经总裁签字同意后方可开具。业务人员收款后需及时交回合同款项并取回《先开发票后收款申请》,财务人员在此申请上注明“款项收回”字样。若未将《先开发票后收款申请》取回,则视同款项未收回处理。未足额收到发票开具的款项,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