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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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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5/10/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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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被拆除房屋承租人以及其他占用被拆除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   济南市房地产开发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拆迁办)是本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本市市区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土地、房管、公安、工商、物价、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开发拆迁办做好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持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向市开发拆迁办申请拆迁冻结。 
市开发拆迁办应当自收到申请后十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冻结条件的,由市开发拆迁办发布拆迁冻结通告。自冻结通告发布之日起,冻结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新建、扩建、改建; 
(二)房屋买卖、交换、赠予、租赁、抵押、析产、分列房屋租赁户名; 
(三)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四)企业工商登记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登记。 
市开发拆迁办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在冻结期限内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拆迁冻结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建设单位在冻结期限内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冻结期限自动延长至拆迁期限届满之日;冻结期限届满时建设单位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冻结自行解除。 
    第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市开发拆迁办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六)产权调换和安置用房证明。 
市开发拆迁办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建设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九条   房屋拆迁许可证发放的同时,市开发拆迁办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发布拆迁公告,将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搬迁截止日等予以公布。 
    第十条   拆迁人必须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拆迁,不得擅自改变拆迁范围和延长拆迁期限。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市开发拆迁办提出申请;市开发拆迁办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一条   拆迁人可以委托取得市开发拆迁办颁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以下简称拆迁单位)实施拆迁,也可以自行拆迁。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