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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公司,更改劳动合同期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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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公司,更改劳动合同期限.docx

上传人:bai1968104 2019/2/19 文件大小:2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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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孕妇公司,更改劳动合同期限用人单位在六种情况下,可以辞退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王会在用人单位的用工过程中,经常发生一些女职工以为自己已经怀孕、尚在产期或者哺乳期,用人单位就不敢辞退自己,否则,辞退无效,所以,这些女职工就不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让用人单位也无所适从。笔者曾经接到一位女职工的咨询,说自己还没过哺乳期,而单位将每天的哺乳时间折算后认为她已经过了哺乳期,所以,要求她来上班,否则就要辞退她。这位女职工除了理直气壮,还近乎神气的说一定要告倒单位。经过向女职工询问详情才知道,原来该女职工在哺乳期已经连续几个月呆在家里带孩子,不想到单位上班,想等到一年哺乳期已满,就辞职,这样自己不用工作就可以白拿一年的工资。该用人单位也是无可奈何,才想出将一年哺乳期的哺乳时间折算成月后,想与女职工解除合同,以减轻影响。虽然该单位将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折算成月的行为是违法的,但是真正违法的是女职工,她在哺乳期连续旷工几个月,她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该单位依法可以辞退该女职工。只是该单位不了解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辞退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还不用承担法律责任。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以下六种情况下,即使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还是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1、在试用期间。如果女职工是在试用期内怀孕或尚在产期、哺乳期的,则可能因为不符合录用条件为被用人单位辞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一)项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和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而且不用赔偿。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女职工如有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或其他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行为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女职工怀孕、在产期或哺乳期的也不在保护之列。不过需要提醒用人单位的是,首先,单位要有规章制度;其次,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合法有效的,并且劳动者已经学习并签收了规章制度;最后,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有关于“劳动者的哪些行为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详细规定。这样在女职工出现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时,用人单位就可以此依法辞退并通知该女职工。 3、有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行为。如果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在工作中有严重失职行为或者营私舞弊的,而且由于上述两种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了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也可以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4、兼职影响本职工作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即使是在孕期、产期或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也可以无条件的予以辞退。 5、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手段订立劳动的合同。因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不管是否是在孕期、产期或哺乳期的,用人单位都可以无条件的解除劳动合同。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一、我国法律对女职工孕期特殊保护的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3、《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5、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6、劳动部《就处理劳动争议有关政策问题解答》第二十条:《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对此,1989年劳动部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劳安字(1989)1号)中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1990年劳动部办公厅在《对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复函》(劳办计字(1990)21号)中进一步明确“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三期’内劳动合同期虽满,也不解除其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哺乳期满。”在处理有关女职工在“三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