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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交通建设项目和修复项目施工许可、竣工验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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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交通建设项目和修复项目施工许可、竣工验收.doc

上传人:阳仔仔 2019/2/19 文件大小:10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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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交通建设项目和修复项目施工许可、竣工验收.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权限内交通建设项目和修复项目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事项名称竣工验收事项编码520000009390420526-002权利来源法定本级行使事项类型行政许可权利部门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办件类型承诺件办理对象法人法定时限无相关规定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许可数量无限制办理窗口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6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省交通运输厅窗口B036。可乘1路、2路、6路、17路、20路、24路、29路、44路、65路、11路、16路、21路、22路、23路、38路、44路、219路、229路等车,在政务中心、新路口、省展览馆、青云路口站点上/下车。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到现场次数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审批收费是否收费不收费收费标准不涉及收费收费依据及描述不涉及收费办理公示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或者贵州省交通运输厅网站办理查询申请人可通过电话、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手机APP客户端、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等方式查询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进程。咨询贵州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省交通运输厅窗口B036咨询咨询电话0851-86987240监督投诉申请人可在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投诉室现场投诉或通过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投诉室电话0851-86987000、0851-86987111投诉或通过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贵州省长栏目、多彩贵州网书记省长群众直通交流台省长留言板、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在线咨询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条件《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第十六条公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环保等单项验收的项目,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44号)第七条港口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港口工程有关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基本完成,申请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建设项目的投产使用,尾留工程投资额可根据实际测算投资额或按照工程概算所列的投资额列入竣工决算报告,但不得超过工程总投资的5%。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等单位进行的交工验收合格;  (二)主要工艺设备或设施通过调试具备生产条件;  (三)港口工程需要试运行的,经试运行符合设计要求。  (四)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已按照有关部门规定通过专项验收或者备案;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照《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  (五)竣工档案资料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