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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经济法的地位.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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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经济法的地位.pptx

上传人:wz_198613 2019/2/20 文件大小:14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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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著名民法学家佟柔教授认为:“想建立一个经济法部门,就必须指出这些经济法规在调整对象上的同类性,或者提出我国现阶段已产生了一种新的经济关系,它不同于以往人们所认识的任何一类经济关系并应找到这种经济关系中起作用的特殊规律,指出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原则和方法。”第一节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一、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现在我国多数学者认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一元论(法律调整对象)和二元论(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1)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根据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进行分类,例如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而行政法虽然也涉及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但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这样就把民法和行政法划分开来;(2)法律调整的方法即根据法律规范调整具体社会关系所使用的方式、手段的不同进行分类,比如民法与刑法都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民法以自行性调节为主要方式,刑法以强制性干预为主要调整方式,这样就把民法和刑法划分开了。我国学界对经济法独立地位的观点:1、持否定说的观点(1).综合经济法论(王家福)(2).学科经济法论(佟柔)(3).经济行政法论(梁慧星、王利明)2、持肯定说的观点(1).纵横经济关系说(陶和谦、史际春)(2).协调说(杨紫煊)(3).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李昌麒)(4).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说(漆多俊)(5).社会公共性说(王保树)二、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理由(一)法理依据1、经济法具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具备“共性”的,这共性就是“国家在协调本国经济过程中而发生的社会关系。2、经济法有独立的调整方法(1)公权介入的调整方法1)指令性调整方法(刚性调整)2)指导性调整方法(弹性或柔性调整)(2)私权介入的调整方法(3)共性调整和个性调整结合(4)实体调整与程序调整结合(5)奖励与惩罚相结合(二)经济作为独立部分法的现实依据1、具备“国家协调经济运行关系”这一共性的法律规范已经达到十分庞大的规模2、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的经济调控职能已经成为现代国家中最为重要的职能之一,把国家协调经济活动方面的法律规范进行归纳、抽象、总结和整合,有利于提高对国家管理经济活动的认识。3、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划分为7个法律部门,即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