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收稿日期:2013-04-22
作者简介:岳永兵(1981-),男,河北省武安市人,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助理研究员,管理学硕士,研究方向:土地经济与资源经济。
岳永兵1,刘向敏2
(,北京 101149;,北京 100083)
摘要:现行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存在缺少长效监管和激励机制、忽视生态环境保护、倚重后备资源开发等问题,由于后备资源的限制,一些省份在不久的将来将难以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是对目前制度的最大考验。在总结地方实践经验和改革诉求的基础上,提出建立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激励机制、耕地占补平衡与生态协调发展机制、跨省域耕地占补平衡机制和以质抵量、异地保质的占补平衡新途径五点建议。
关键词:耕地;占补平衡;跨区域;以质抵量;异地保质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C 文章编号:1672-6995(2013)06-0000-00
1 我衡作为耕地保护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基于我国特殊的土地国情而制定的,对于遏制耕地锐减、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首次提出了实行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挂钩的政策,并于1998年将“耕地占补平衡”写入了《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在1999年和2001年分别发布了《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对耕地占补平衡工作中涉及的相关问题予以明确。
耕地占补平衡过程中重数量平衡、轻质量平衡成为困扰这一制度有效落实的最大障碍。针对问题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措施: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提出,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国土资源部从2005年着手开展此项工作,2007年全国30个省区市(不含西藏)完成了折算基础工作,并决定开展补充耕地数量质量按等级折算试行工作,为全面推行折算奠定基础。2006 年还把按等级折算纳入到耕地占补平衡的考核指标中。为更好地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又提出耕地实行先补后占。2009年开始,农业部和国土资源部两部门协作加强补充耕地质量验收管理,农业部在山西、辽宁、湖北、广东、四川、甘肃6省开展了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试点,并逐步由试点向示范推广转变。
国土资源部在2009年出台的《关于全面实行耕地先补后占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有条件的地区可积极探索耕地占补平衡市场化运作方式。近些年,地方上也在积极探索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市场化交易,浙江、广东、江苏等地针对在县、市范围内无法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情况,在全省范围内实行了异地占补平衡指标市场化交易政策,提高耕地开发补充的效率,并且取得了不错的效果。2012年出台的《保发展保红线工程2012年行动方案》中,就包含总结各地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市场化交易实践,出台相关管理办法的内容。
2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存在的问题
从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演进可以看出,自政策实施以来衡,并采取了针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