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
题目: 我国排污许可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建议
专业班级:法学
论文选题的背景、意义
排污许可证,即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环境保护部门为了减轻或者消除排放污染物对公众健康、财产和环境质量的损害,根据排污者的申请,依法对各个企事业单位的排污行为提出具体要求,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作为排污单位守法和环境保护部门执法以及社会监督的凭据。这个书面凭据就是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对排污行为提出具体要求,包括前置性条件(如排污单位的建立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家产业政策,即排污者是否有合法身份),日常管理性要求(如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维护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监测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按期向环保部门报告,按期参加年检等),技术性要求(如排放口设置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浓度、速率、数量、时段、烟囱高度等参数)等。排污者必须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一些城市环保部门开始探索排污许可证这一基本的环境管理制度。天津、苏州、扬州、厦门等十余个城市在排污申报登记的基础上,向企业发放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1988年3月,原国家环保局发布了《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污总量控制指标。” 199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家建立并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2000年3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10条规定,地方环保部门根据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发放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2000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5条规定,对总量控制区内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实行许可证管理。我国开始建立主要以排污总量控制为目的的排污许可证制度。
近年来,我国开始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进一步规范排污行为。2005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提出“要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或超总量排污。”在
2006年4月召开的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上,温家宝总理在讲话中明确提出“要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加强重点排污企业在线监控,禁止无证或违章排污。”特别是200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20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标志着我国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发展进入新的阶段。
虽然我国实施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都规定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但尚未制定排污许可证条例,除部分省、直辖市在地方法规中作了具体规定外,其他地区难以实施这项制度。总的看来,在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建设方面,立法滞后于实践,目前排污许可证制度不仅实行的是以对环境有较严重影响的重点污染物控制为主,而且,这些法律、法规对排污许可证作出的是原则性规定,在发证主体、许可条件、程序、法律责任方面的尚缺乏规定,既缺乏综合性、统一性、规范性,又与其他制度之间存有冲突之处,未能满足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的需要;其实施效果不尽如人意,有的情况甚至“领取/发放排污许可证成为一件可有可无的麻烦事,在实践中存在的有证无证一个样,使排污者存在不按照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甚至更改排放污染物方式和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情况;发生变更后又不及时提出申请变更,甚至不参与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