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毕业论文(设计)文献综述
题目: 我国排污许可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建议
专业班级:法学
一、前言部分(说明写作目的,介绍有关概念、综述范围,扼要说明有关主题争论焦点)
排污许可证制度是我国环境管理八项制度之一,是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污染总量控制为基础,规定排污单位许可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方式等的一项新的环境管理制度。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是指凡是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所拥有的排污投资、污染物处理设施及正常作业下排污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的一项特殊的行政管理制度。排污申报登记是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基础。
排污许可证,即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环境保护部门为了减轻或者消除排放污染物对公众健康、财产和环境质量的损害,根据排污者的申请,依法对各个企事业单位的排污行为提出具体要求,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作为排污单位守法和环境保护部门执法以及社会监督的凭据。这个书面凭据就是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对排污行为提出具体要求,包括前置性条件(如排污单位的建立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家产业政策,即排污者是否有合法身份),日常管理性要求(如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维护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监测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按期向环保部门报告,按期参加年检等),技术性要求(如排放口设置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浓度、速率、数量、时段、烟囱高度等参数)等。排污者必须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虽然我国实施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都规定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但尚未制定排污许可证条例,除部分省、直辖市在地方法规中作了具体规定外,其他地区难以实施这项制度。总的看来,在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建设方面,立法滞后于实践,目前排污许可证制度不仅实行的是以对环境有较严重影响的重点污染物控制为主,而且,这些法律、法规对排污许可证作出的是原则性规定,在发证主体、许可条件、程序、法律责任方面的尚缺乏规定,既缺乏综合性、统一性、规范性,又与其他制度之间存有冲突之处,未能满足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的需要;其实施效果不尽如人意,有的情况甚至
“领取/发放排污许可证成为一件可有可无的麻烦事,在实践中存在的有证无证一个样,使排污者存在不按照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甚至更改排放污染物方式和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情况;发生变更后又不及时提出申请变更,甚至不参与年审,不办理排污许可证等违法现象。所以,我就暂时以目前国家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和杭州地区的法规为例,结合实际工作,对排污许可证的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和违法之处、产生的原因及危害性、可采取的措施进行阐述
文章主要阐明了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概念,分析了排污许可证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原因及加强排污许可证制度立法的法理依据和现实依据,从排污许可证制度历史的逐步发展和完善,叙述了我国排污许可证制度的现状,探讨了各学者对我国排污许可证制度完善提出的若干设想。在对我国排污许可证制度完善的设想中,各学者分别从国内外现状出发,提出了各种各样的立法和司法建议供我们参考。
二、主体部分(阐明有关主题的历史背景、现状和发展方向,以及对这些问题的评述)
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挚萍认为,排污许可制度与保护公众健康及安全直接相关,公众直接参与到排污许可制度的管理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