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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档案管理办法》交通部、国家档案局交办发[2005]431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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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档案管理办法》交通部、国家档案局交办发[2005]431号.docx

上传人:840122949 2019/2/22 文件大小:3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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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档案管理办法》交通部、国家档案局交办发[2005]431号.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交通档案管理办法交通部、国家档案局交办发[2005]431号总则为加强交通档案管理,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更好地为交通事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交通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交通档案是指交通系统行政、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以及个人在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对本单位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各单位形成的档案应由各单位档案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由各承办部门和个人分散保存。各单位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明确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有科技档案的单位,应指定一位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兼管此项工作。各单位应将档案工作纳入本单位总体发展规划,纳入单位管理、生产建设、科学研究和技术管理的规章制度中,纳入分管领导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中。档案管理体制、机构和任务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下,交通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交通部对其直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业务领导;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的科技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各单位档案业务同时接受上级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交通部档案管理部门的主要任务:(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交通档案工作特点制定交通系统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和行业标准规范;(二)制定交通档案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三)对交通系统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四)对交通部机关各单位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集中统一管理部机关及按规定进馆的各类档案,为部机关和交通系统提供服务,按规定向中央档案馆移交档案;(五)指导、协调交通专业档案协作组的活动,总结交流档案工作经验,组织交通档案专业学术理论探讨、研究;(六)组织交通系统有关单位档案干部业务培训;(七)组织学习、研究和推广档案管理的先进技术、方法和经验,推动交通档案管理的现代化;(八)组织并参加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竣工文件材料验收;(九)制定交通部档案馆档案进馆范围的规定,并报国家档案局备案;接收交通系统有关单位的档案进馆。各单位应设立与本单位档案工作相适应的档案管理部门,或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的法律、法规和部颁标准规范,制定本单位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实施细则;(二)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三)对本单位的归档工作进行指导,集中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四)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编制检索工具,汇编文件资料,做好档案利用工作;(五)会同本单位有关业务部门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六)学习、研究和采用新技术,推进档案管理的现代化;(七)参加工程竣工、科研成果评审鉴定和设备、仪器开箱的文件材料验收工作;(八)培训本系统有关单位档案工作人员,交流档案工作经验;(九)根据交通部档案?馆档案进馆范围的规定,组织向交通部档案馆移交档案;(十).组织完成上级档案部门交办的档案业务工作。档案工作人员的条件与职责各单位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配备档案工作人员,并保持档案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档案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档案专业理论知识,熟悉交通业务和本单位业务范围;忠于职守,遵守纪律;身体健康,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一定专业知识。负责管理党组织档案的工作人员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