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工伤预防之基础知识205/10/2612019/2/162权利义务第一章2019/2/163《工作保险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目录2019/2/164前言——相关法律法规《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1月1日生效实施《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2011年1月1日生效实施《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生效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4月18日《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2019/2/165工伤保险制度重要内容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主要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2019/2/166从业人员的权利有权获得劳动安全卫生的教育和培训,了解所从事的工作可能对身体健康造成的危害和可能发生的不安全事故。有权获得保障自身安全、健康的劳动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有权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予以拒绝。有权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从业人员有权获得定期健康检查。发生工伤时,有权得到抢救治疗。发生工伤后,从业人员或其近亲属有权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申请认定工伤和享受工伤待遇,报告申请要经企业签字,如企业不签字,可直接报送。2019/2/167从业人员的权利工伤从业人员有权按时足额享受有关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致残,有权要求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和护理依赖鉴定及定期复查;对鉴定结论不服的,有权要求进行复查鉴定和再次鉴定。因工致残尚有工作能力的从业人员,在就业方面应得到特殊保护,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对因工致残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并应根据不同情况安排适当工作;在建立和发展工作康复事业的情况下,应当得到职业康复培训和再就业帮助。工伤从业人员及其近亲属申请认定工伤和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时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有权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9/2/168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权利知情权: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建议权有权参与用人单位的民主管理批评权对本单位的问题向本单位反应检举权、控告权对本单位的问题向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反应拒绝权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冒险作业有权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紧急撤离2019/2/169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权利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2019/2/1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