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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计划投资顾问.docx

上传人:rsqcpza 2019/2/24 文件大小:2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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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资管计划投资顾问【重磅】证券、基金、期货机构资管规则将统一 XX-01-23券商资产管理业务交流平台前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就《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登记备案和自律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公开征求意见,这意味着证券、基金、期货三类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将得到统一规范。《登记备案办法》共七章七十二条,包括总则、机构登记、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及备案、投资运作及信息披露、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日常报告与自律管理、附则。中基协方面称,《登记备案办法》有三大起草思路:一是消除证券、基金、期货三类机构在市场准入、投资范围、业务规范、备案监测等方面的差异,统一相关自律管理标准、程序,细化纪律处分类型和适用情形。二是结合资产管理业务特点,以放松管制、强化管理、防范风险为重点,加强通道业务、第三方机构、分级杠杆以及短期激励等规范,明确资产管理业务底线。三是针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特点,对其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提出特殊监管要求,比如防范与其他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风险隔离、关联交易等。值得注意的是,《登记备案办法》将资产管理业务载体统一为资产管理计划,取消“一对一”、“一对多”的形式要求,并将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统一,同时以负面清单形式明确了不得投资的四类情形,从制度规则上消除了证券、基金、期货三类公司在资产管理业务载体和投资范围方面的差异。出于激发市场活力考虑,《登记备案办法》取消了资产管理计划最低初始规模和最高规模上限的要求,在符合合格投资者相关要求情况下,由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自主决定资产管理计划规模,这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资产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的销售压力。期货日报曲德辉--------------------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登记备案和自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保护资产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非公开募集资金或者接受财产委托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并担任资产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第三条【基本原则】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护资产委托人合法权益。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恪守职责,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公平对待所有资产委托人。资产委托人应当独立承担投资风险,确保委托财产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第四条【托管】资产管理人应当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交由具有相应托管业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资产托管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履行托管职责。资产托管人与资产管理人不得为同一机构,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第五条【财产独立性】资产管理业务的受托财产独立于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独立于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和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财产。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将委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委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委托财产。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委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第六条【协会职责】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法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进行自律管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遵守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规则,接受基金业协会的自律管理。第七条【指导监督】基金业协会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自律管理接受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并与相关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建立监管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第二章机构登记第八条【机构登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未经登记,不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基金业协会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征求中国证监会的意见。第九条【登记材料】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向基金业协会提交以下登记材料: 资产管理业务登记申报表; 《工商登记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公司章程; 股东名单及基本信息;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 投资决策、会计核算、风险控制、合规管理、投资者适当性等业务制度; 有关经营场地和设施的情况说明; 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条【登记审查】基金业协会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登记材料的完备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登记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基金业协会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登记材料完备并符合规定的,基金业协会自受理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