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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几类特殊货物销售的税率适用问题
邱益林
渊湖北财税职业学院财税系武汉 430064冤
【摘要】我国增值税政策近几年来经历了多次修订完善,2009年增值税全面转型、2012年年初启动“营改增”试点工作。
本文围绕增值税转型和“营改增”试点带来的政策变化,讨论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物品和旧货时增值税的适用税率。
【关键词】固定资产旧货物品增值税税率
纳税人销售货物时,根据纳税人类型和货物类别,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基本税率、13%低税率或零税率;小规
模纳税人按照简易征收办法,不区分工业和商业,统一适用
3%的征收率。在特定情形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简易征
收办法适用6%或4%的征收率。一般情况下,增值税适用税率
比较好确定。但一些客观原因造成纳税人对适用税率的理解
存在偏差,在具体操作上容易出现税率适用不当的情况:一是
我国各个地区和行业的增值税转型在时间上存在差异;二是
我国增值税政策对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货物进行了不同
类型划分,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三是“营改增”后纳税人身份
由营业税纳税人变成增值税纳税人,对于销售使用过的货物
存在前后衔接问题。
纳税人在确定适用税率时最易出错的三种情形分别是,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旧货和物品,这也是纳税
人在一般销售情形之外的几类特殊销售行为。本文结合现行
增值税政策,对这三种特殊销售行为如何确定适用税率进行
探讨。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本文所指固定资产属于税法范畴,在增值税的货物范围
之内。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有专门
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
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这个概
念与会计上的定义一致,但范围较窄。
我国增值税转型工作是分地区逐步开展试点的,由于增
值税转型在时间上有先后、在地区上有差异,以及“营改增”后
纳税人身份会发生变化,相应地在税率适用上也存在差异。下
面依照增值税纳税人类型进行分析。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
增值税转型对纳税人的身份类型没有影响,而“营改增”
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两种情况:一是“营改增”前就是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另一种则是因为政策改变由营业税纳税人
转变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转型后销售自己使用过
的固定资产。对于转型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
局在《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170号)中明确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固定资产属于
转型前购进的,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
固定资产属于转型前购进的,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这种划分以“转型”为界,具体而言,试点地区和试点行业
以试点开始时间为转型时间,其他地区和行业以2009年1月1
日为转型开始时间。适用税率则是该类固定资产的适用税率,
具体视该类固定资产的类型而定,一般为17%,特殊类型的固
定资产如农机则为13%。
需要注意的是,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
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