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 19 卷第 4 期
2013 年 8 月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 CENT. SOUTH UNIV. (SOCIAL SCIENCE)
Aug. 2013
论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制度构建
肖少启 1, 2 ,韩登池 1
(1. 韶关学院法学院,广东韶关,512005;2. 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30)
摘要:个人信息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我国目前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形势不容乐观。对于个人信息采取
何种保护模式,学界进行了广泛而有益的探讨。为了充分保护个人信息权,规范信息流转制度,维护数字社会的
信息安全,我们亟需制定一部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构建健全的权利制度保障体系,从而实现信息社会的可持
续发展。
关键词:个人信息;权利救济;法律保护;制度构建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04(2013)04−0075−06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无所不在的个人信息及
个人信息收集,功能越来越强大的计算机和其他数据
处理设备,射频识别、生物识别技术、人脸识别等特
新技术,日益加强的管制和数据监控,以及越来越频
繁的最初并不是为了收集目的的个人数据的使用,尤
其是涉及国家安全、打击有组织的犯罪和恐怖主义
[1]
纪 50 年代起,西方发达国家就开始关注个人信息保护
问题,通过立法确立了旨趣不一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
模式。我国正大踏步迈进信息社会,个人信息保护问
题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和重视。《人格权法》
的起草和制定工作正如火如荼地展开,个人信息保护
的立法亦随之被提上了议事日程。为了确保个人的信
息安全,实现信息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一部科学
合理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个人信息立法保护的现实
迫切性
现实生活中,“共享客户资源”在商界几乎是公
开的秘密,一旦个人信息被非法出售,房产代理、各
种中介服务公司、广告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信用卡
公司等会时不时电话或短信骚扰客户。我们的个人信
息,一下子就成了这些公司企业的金矿。更有甚者,
它们业已形成利用个人信息从事非法获利的黑色链
条。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银行个人金融信息缺乏有
效的保护和明确的规定,有关银行对个人客户信息保
护的规定比较零散而且笼统,更多的规定集中于银行
对个人金融信息的披露方面,并且授予许多政府部门
获取个人金融信息的权力。现行法律中保护银行个人
金融信息的内容过于简陋,仅仅规定了银行负有保密
义务,并且这种保密义务也是非常笼统的,缺乏对个
人金融信息权属的确定,个人客户在其信息利益遭受
侵犯时无法获得法律上的救济。总而言之,我国对银
行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都侧重于公共机构对
于个人金融信息的获取而缺乏对有关的权利主体救济
方面的规定。[2] 由此,我们的档案信息几乎得不到有
效保护,任何人都可以轻易获取我们的档案材料。身
份盗用,即利用个人信息非法获取现有的金融帐户,
公开诈骗帐户,或者以他人名义获得信用卡,这些都
是增长最快的白领型犯罪活动。[3]
随着传感器网络、生物识别技术、射频识别及监
控系统等高科技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