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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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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docx

上传人:wyj15108451 2019/2/25 文件大小:4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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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上海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上海博士后管理工作,加大培养和吸引创新型高层次人才工作的力度,促进上海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印发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区县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实践基地)的设立和管理,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的招收和管理。第二章 管理机构第三条 上海市人事局是本市博士后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下设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博管办),具体承担以下职责:1、制定本市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2、督促和指导设有流动站、工作站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和创新实践基地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方针政策,做好博士后工作;3、承办本市的博士后设站申报、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设立申报、博士后工作评估、博士后人员进出站手续、博士后公寓管理等事宜;4、指导上海市博士后联谊会开展工作;5、协调处理本市博士后管理工作的其它日常事务。市博管办接受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的业务指导。第四条 设站单位、创新实践基地应当制定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科研和日常管理服务工作。设站单位、创新实践基地要明确博士后工作的部门和人员。第三章 流动站、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的设立第五条 设立流动站、工作站应符合《管理规定》规定的条件。第六条 增设流动站、工作站工作,一般每两年开展一次。市博管办根据人事部的统一部署,受理在沪单位设立流动站、工作站的申请,并组织评估,提出初审意见,报人事部审批。 第七条 申请设立创新实践基地的区县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能组织所属区域一定数量的企业入驻创新实践基地,提出研究项目,开展企业博士后工作。2、能为企业开展博士后工作提供科技、人才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支持和服务。3、区县人才、科技等资金能对博士后人员及研究项目给予资助。第八条 创新实践基地按照以下程序设立:1、区县人事部门征集入驻创新实践基地企业和企业研究项目;2、制定基地建设实施方案;3、向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博管办)提出申请;4、市博管办组织专家评议,提出意见;5、市人事局审核批准。第九条 申请入驻创新实践基地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未设立工作站;2、能结合企业的发展战略,提出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和较高学术技术水平的研究项目。所提出的研究项目有利于企业的技术进步和创新,也有利于培养和造就高层次的科技和管理人才。3、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经营管理状况良好,有较好的经济效益,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其它后勤保障。第十条 申请入驻创新实践基地的企业应当填写《申请入驻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报批表》,由基地所在区县人事部门审核批准,报市博管办备案。第四章 博士后人员的招收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必须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第十二条 创新实践基地内的博士后人员根据研究项目期限和参与研发方式不同,分为全职研发型和在站研发型,入驻创新实践基地企业根据项目需要招聘不同类型的博士后人员。全职研发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