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国家征地补偿对农民长期经济收益的影响研究
---以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廷牌镇为例
前言
温家宝总理在2013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必须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农村土地制度关乎农村的根本稳定,也关乎中国的长远发展,其核心是要保障农民的财产权益,底线是严守1 8亿亩耕地红线”见《2013年政府工作报告》
。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劳动对象和经营基础,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是农民权益保障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快,大量农民集体用地经征收转为国家建设用地,有关资料显示,仅2011年度,全国纳入耕地占用的建设项目就达20738个,,这还不包括各级地方政府征用的耕地。由于现行的土地征收制度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其赖以存在的制度环境和服务目标己经改变,其不适应性和滞后性日益彰显,在现实中表现出一系列的问题。因此,如何构建新的土地征收制度,建立相应的补偿机制,从而保证农民在以土地开发为先导的地区经济发展进程中分享收益,逐步推进农业资本原始积累的进程,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河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我国征地补偿模式与安置研究》,宋喜龙,2007年5月
。
目前,我国使用的征地补偿模式主要由以下几种:
首先, 一次性货币补偿方式, 即征地主体一次性付给失地农民一定数额的征地补偿费用, 不负责因失地导致的其它问题。
其次, 对失地农民实行重新择业补偿安置, 企业适当吸收符合企业要求的失地农民进入就业岗位。
第三, 对人均占地比较大的地区实行农业内部补偿安置方式, 通过全村农民的土地调整或通过从各级农场、林场等划出一定量的土地分配给失地农民, 使失地农民又获得一定量的土地。
第四, 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 土地价值增值快, 效益高, 因此尝试把集体土地使用权或农民的补偿安置费作价入股参与被征用土地的开发使用, 按股权分配其产生的利润和增值。
第五,通过移民安置的方式补偿失地农民,主要针对大型工程建设的需要,如三峡工程移民等。
第六,有些地区开始尝试采用混合补偿安置的方式, 对可以适合货币补偿的部分采用货币补偿, 对不便计算的部分采用提供其他等效的方法来替代, 使农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
从经济学角度来说,不管什么样的补偿模式,都应该考虑到农民的实际收益,,简单地说,就是从农民长远的利益出发,保证农民在耕地减少或失去仍可持续生计,维持耕地被占用之前的乃至更高的生活水平。但是,多年来的经验证明,上述的补偿模式都存在各种各样的弊端参见《我国失地农民征地补偿模式研究》,陈树文,于慕晓,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12月第4期
。所以,如何建立一个更加完善的征地补偿模式仍是我国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而以往的研究大多从政府和国家政策层面去分析国家征地补偿模式存在的问题,并没有从农民诉求的角度去思考这些问题,而且现行的补偿模式很少考虑到农民的长期受益情况,以及农民失地后能从征地补偿中获得怎样的收益,才能补偿失地后未来长期的损失,所以,也就很难为建立一个完善的征地补偿模式提出较为可行的参考,因此,这个问题有待于需要换个角度去探讨。
活动意义和目的
通过本次调研,可以增强我们大学生的实践能力,将自己学习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具体的实践中去,增强大学生关注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