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华全国重点镇企业家商会章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中华全国重点镇企业家商会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中华全国重点镇企业家商会拟由中国乡镇网发起,由全国重点镇企业家自愿联合组织起来的民间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第三条本团体接受中国工商联合会的监督管和中国乡镇网的业务指导。第四条本团体的住所:(前期拟定:)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五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一)为会员提供有关政策、法律、投资、融资、人才引进、和为全国重点镇招商引资、项目对接等方面的服务;本会设法律咨询中心、培训中心、投资服务中心、融资服务中心,将分别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帮助会员解决经济纠纷疑难问题,并与有关部门、院校、知名社会培训机构联合举办长短期培训班;(二)搭建会员与全台,组织会员考察学习全国重点镇的先进企业,参加全国重点镇招商引资活动。(三)接受会员委托办理的各项具体事务;(四)促进会员各方面的联系与合作;(五)组织召开企业产品营销峰会、专题峰会、商会年会;(六)建立会员共享资源信息库,为会员提供各类商业信息资源共享促进发展服务;(七)为会员组织按不同行业划分的国内外的考察、参观、座谈、交流及产品展销等团体活动;(八)建立全国重点镇数据库,创新服务体系和模式。第三章会员第六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发起単位或个人,全国重点镇在册企业团体与个人混合(包括:在外发展企业和个人以及所推荐的企业和个人)。第七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四)经全国重点镇镇企业家商会正式会员推荐介绍。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填写会员登记表;(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六)有权提出议案。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支持本团体的各项活动。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三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四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一半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