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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浅议刑法对入室盗窃防卫的规定
朱某某因砍伤入室盗窃的小偷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刑罚,由此引起了一场争议:明明是为了保护自己生命和财产安全,却被判了刑,面对入室盗窃的小偷,究竟应该如何防卫,如何把握正当防卫的“度”?若以后我们遇到类似的情况,应如何处理?笔者就这个案例谈谈正当防卫与特别防卫的区别与联系,并分析总结对类似案件的应对处理。
正当防卫作为一种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正当防卫是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是法律赋予公民在紧急情况下维护合法利益的一种私力救济措施。由于国家对违法犯罪的制裁, 只能惩罚已然之罪, 因此国家刑罚权的发动具有滞后性, 并不能及时有效地保护合法权益, 而防卫权的存在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国家刑罚权之不足, 所以正当防卫制度的设立, 有利于及时有效地制止和抵御不法侵害, 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 本人或把他人合法权利免受侵害, 有利于有效地威慑犯罪分子, 从而减少和预防犯罪, 更是鼓励公民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有效措施, 弘扬了社会正义。然而, 由于正当防卫权只是刑罚权的例外和补充, 公民只有紧急情况下才具有防卫权。如果滥用防卫权, 就可能形成一种以防卫为借口相互侵害的恶性循环, 那么则破坏了法秩序, 违背了正当防卫制度设立的目的。因此, 正确把握正当防卫行使的时机, 对及时有效的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防止防卫权的滥用有着重要的意义。纵观世界各国刑法都规定了正当防卫行使的条件, 我国刑法也不例外, 对正当防卫权的行使也作了限制。
正当防卫的对象是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的界定,刑法上并不限指触犯了刑事法律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也包括与犯罪手段基本相同,但尚未触犯刑法的一般违法行为和虽然触犯刑法,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对不法侵害的认定,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考虑。
一是侵害性。首先,不法侵害必须是一种行为,可以是自然人的行为,也可以是单位的行为。(本文只对自然人的行为进行阐述)其次,这种行为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这是正当防卫的本质特征,亦即它是对法律所保护的合法权益的攻击,或者会产生一种使合法权益感受危害的状态。这种破坏被法律所保护的合法利益或妨害权利行使的行为,在理论上有危险说与实际危害说两种见解。多数学者认为不限于实际危害,只须对权利的正常状态发生不利影响,因而有致实际危害发生的危险,也属于侵害。包括目的行为与非目的行为、故意行为与过失行为、责任行为与非责任行为、作为与不作为等。笔者认为,这种不法侵害行为必须具有发生实际危害的现实可能性,并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成为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否则谈不让进行防卫的问题。
二是违法性。“不法”是法律对侵害行为的性质所作的否定评价,它与“违法”是同义语。侵害的违法性要素,就成为防卫行为的合法性前提。侵害行为被认定为不法,即意味着这种侵害行为是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为法律所不允许。对这种违背法律的强制规定或禁止规定的行为,被害人或者其他公民没有容受的义务,所以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关于不法的性质,在理论界也向有客观不法说与主观不法说两种解释。争议的焦点在于可否对无责任能力人致人损害的行为以及意外事件、不可抗力、防卫过当行为是否可以实行正当防卫。笔者认为对防卫过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