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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1373566119 2019/2/27 文件大小:2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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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咨询案例:2007年,河北曲周县司机任献峰(被告)驾车在山西大同出车辆事故,并被依法认定承担全部责任,两事故车辆均在山西大同维修并由司机任献峰承担所有维修费用。任献峰因家庭困难无法支付修理费,请求山西大同扈延松(原告)替其垫付了一切修理费,并与山西大同扈延松签订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任献峰将自己驾驶的事故车辆抵押给扈延松,至任献峰缴清所有修理费止,车辆所有权、使用权归属于扈延松;协议至任献峰缴清修理费自动中止。”事后,司机任献峰将带回的事故车辆修理费发票同事故车辆所有人到河北邯郸某保险公司领取了车辆保险赔偿金,事故车辆所有人2008年6月将存放于山西大同的事故车辆转卖给新车主(仅是车辆所有权的手续转让,车辆没有实际转让,并且至法院审判、执行公告送达和现在的强制执行,新旧两车主均未对存放于山西大同的车辆主张任何权利)。对车辆转让情况,山西大同扈延松一概不知。现查实,该新车主为任献峰亲姐姐。随后,司机任献峰拒绝向山西大同扈延松偿还修理费、也不去山西提车、也不向扈延松移交车辆所有权。从车辆事故发生、签订车辆“抵押”还款协议,山西大同扈延松一直认为事故车辆所有人为司机任献峰,于2008年底向河北曲周县法院起诉司机任献峰追讨垫付的修理费,审理过程中司机任献峰也没有披露事故车辆所有人及车辆转让情况,法院依法判令司机任献峰全额给付扈延松修理费,并且判决已经生效。2009年12月,山西大同扈延松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咨询问题:法院能否强制执行现存放于山西大同的事故车辆,以充抵司机任献峰应当履行的法院裁判义务(偿还扈延松已经垫付的修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