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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认定问题探讨.docx

上传人:kang19821012 2019/2/27 文件大小:2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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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认定问题探讨.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受贿罪认定问题探讨论文摘要本文结合实践,从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展开探讨。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规定了四种,其共同的本质特征就是“从事公务”;对“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和佛教协会工作人员”能否成为受贿罪的主体进行了论证,“离退休国家人员和佛教协会工作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也就不能构成受贿罪的主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受贿罪必不可少的条件,是受贿罪诸要件的核心,这一条件决定了受贿罪的渎职性质,也是区分受贿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重要标志。不论是直接利用职权还是利用与职权相关的便利条件都必须是行为人的职务起了实际作用,才能构成受贿罪。***是指可以用价值数量计算的钱财物品。“索取他人财物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是受贿行为的两种基本方式,两种行为方式反映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的不同,因此在认定受贿罪时作为量刑处罚时的不同情节。但把“为他人谋取利益”排除在索贿构成要件之外是不洽当的。“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是何种性质要件的争论,从论理的角度讲,把“为他人谋取利益”理解为受贿罪的主观要件,是比较合适的,在实践中应根据其表现加以认定。对经济往来中的受贿问题,要正确区分回扣与合理报酬的性质;划清受贿罪与一般受贿行为的关键在于查明受贿的数额大小和情节轻重。受贿罪与接受正当馈赠的界定:一是两者动机和目的不同;二是两者的方式和性质不同;三是两者财物的数额不同,通过对两者的分析能进一步认识受贿行为的本质属性。受贿罪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界限:一是受贿罪有明确的行贿人,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却没有明确的相对人;二是两者量刑不同。受贿罪立法的科学性、严密性,直接影响到适用法律的准确性,为此对受贿罪几个认定问题进行探讨是很有必要的。我国刑法第385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此款规定了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即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本文从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展开探讨,结合经济往来中的受贿问题,区分罪与非罪,此罪彼罪的界限,对受贿罪的认定提出一些新的解释。一、我国受贿罪的主体认定问题1、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受贿罪的主体为特殊的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从现行的法律中我们可以把国家工作人员分为四种:第一,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三,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第四,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从一般意义上讲,公务泛指一切公共事务,既包括国家性质的公务,也包括集体性质的公务。“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利益进行管理各种事务的活动。它具有两方面的特点:一是具有管理性,即对各种事务进行管理,这里的事务比较广泛,既可以是社会事务,也可以是集体事务,甚至是个人事务,但是一旦被纳入国家管理活动的范围即变为国家事务。二是国家利益性,即这种活动是从国家利益出发,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它体现的不是某个人、集体、团体的利益,而是国家的利益。换句话说,“公务”的本质就是国家利益代表性和管理性,它所管理的对象是各种事务。刑法第93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其共同的本质特征就是“从事公务”。在人员的身份上并无限制,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应按照标准合理界定国家人员的范围,既不能任意扩大,也避免仅以是否具有干部身份来判断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2、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成为受贿罪的犯罪主体?1989年两高《解答》中曾规定:“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原有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从中向请托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的,以受贿论处。”最高人民法院[XX]21号文件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处罚。”新刑法颁布实施后,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还能否成为受贿罪的主体,有两种不同的看法:第一种观点认为: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能成为受贿罪的主体,理由有三:一是符合受贿罪的立法本意,与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相一致。二是有利于打击******犯罪。三是符合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中的地位。第二种观点认为: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不能作为受贿罪的主体。理由是将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视为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有悖立法精神。认为我国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只能是指现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而不包括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事实上受贿罪中所指的国家人员,本意是指现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现有职务上的便利。正是基于此,为了惩治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两高”才不得不对原立法规定作了扩大解释,规定离退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