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5章国内支付结算业务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本章提要支付结算业务是银行中间业务的主要部分之一,也是银行会计的一项基础工作。本章主要介绍了银行的各种支付结算业务。其具体内容包括:支付结算的意义、纪律与原则;票据业务的内容及核算;银行卡业务的内容及核算;其他结算业务的内容及核算;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内容及核算。结算是经济活动中的货币收付行为。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使用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第五章国内支付结算业务——概述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也是连接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单位的纽带。银行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尤其是非现金结算工具的广泛使用,不仅关系到银行自身的信誉,影响银行的收入,而且,对减少现金流通,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支付效率,培育社会信用,促进金融创新和塑造新型支付文化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对于保证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的顺利进行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五章国内支付结算业务——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循下列原则:(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3)银行不垫款。第五章国内支付结算业务——(1)单位及个人应严格执行“四不准”的纪律。①不准出租、出借账户;②不准填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③不准套用银行信用;④不准无理拒绝付款。(2)银行应严格执行“十不准”的纪律。银行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业务,是维护正常结算秩序的重要环节。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应严格执行结算纪律。第五章国内支付结算业务——概述支付结算纪律的“十不准”:①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②不准无理拒绝支付应由银行支付的票据款项;③不准受理无理拒付,不扣少扣滞纳金;④不准违章签发、承兑、贴现票据,套取银行资金;⑤不准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⑥不准在支付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⑦不准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开立账户;⑧不准拒绝受理、代理他行正常结算业务;⑨不准放弃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违反结算纪律的制裁;⑩不准逃避向人民银行转汇大额汇划款项。第五章国内支付结算业务——、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持票人、付款人、收款人、银行和邮电部门等等。凡是未按票据法规的规定处理,而影响他人利益的当事人,均应视情况不同,分别承担票据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第五章国内支付结算业务——.“开出本票”:核算银行为申请人签发银行本票所收取的款项。(负债类科目)2.“汇出汇款”:核算银行为申请人办理的委托本系统其他行或系统外其他行解付的汇款。(负债类科目)第五章国内支付结算业务——概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