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 17 卷第 6 期
2011 年 12 月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 CENT. SOUTH UNIV. (SOCIAL SCIENCE)
Dec. 2011
美国水权交易制度研究
王小军
(宁波大学法学院,浙江宁波,315211)
摘要:水权交易是实现水资源再分配的重要方式。美国水权交易形式多样,包括水权转换、水银行租赁、干旱年
份特权、优先权放弃协议、用水置换、临时性再分配、退水买卖、捆绑式买卖等。水权交易对流域经济、社会和
生态具有负面影响,美国学者对其看法不一。为了减少和避免水权交易的外部性,美国许多州对水权交易实行严
格的行政审批制度,政府部门从环境影响、对其他水权人的影响等几个方面对水权交易进行严格审查。
关键词:美国水法理论;美国水权交易制度;水权交易;水权再分配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04(2011)06−0120−07
美国东部实行沿岸权制度,水资源的再分配由水
行政主管部门或法院实施。西部实行先占优先权制
度,主要通过水权(水)市场实现水资源的再分配,因
此美国的水权交易主要发生在西部。水权交易是水资
源再分配的方式之一。美国水法中的水权“再分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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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在我国环境法学语境中,水权再分配等同于水
权交易(转让)。
一、美国水权交易的形成与发展
美国水法中的水权交易,是指“下列任何一种形式
的水权转移:权利的让与;根据合同或选择性合同许
可他人对水权的行使”。①水权交易最早发生在实行先
占优先权的西部地区。根据先占优先权理论,水权是
一种对水资源进行利用和收益的私有性财产权,其要
素之一为有益用水,“用水人只能对用于有益目的的特
定水量享有水权”[2] ,出让水权将导致原水权丧失有益
性,因此,水权交易存在法律障碍。1859 年加州最高
法院首先肯定了水权交易的合法性。在 McDonald v.
Bear River & Auburn Water & Mining ,加州
最高法院认为:水(水权)可以像其他财产一样进行买
卖。② 1862 年在 Butte . v. Morgan 一案中,加州最
高法院进一步发展了水权交易法律规范,认为水权转
让不应对他人权利造成损害,③从而形成了水权转让中
的“不损害他人”规则。
西部的水权交易在 19 世纪及其后的很长一段时
间发展缓慢,并没有形成规模,成文法也相当滞后。
以加州为例,加州的水权交易在经历了 1977 年干旱之
后才逐渐有所发展。为了方便管理、促进交易,从 1979
年开始,加州立法机关开始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以推
动基于自愿的水权转让。但在随后的整个 80 年代,参
与交易的水量很小,只占到全州总用水量的大约
%。1988 年后,加州经历了持续 6 年的干旱,水权
交易实践才进入了快车道[3] 。1991 年 2 月,加州成立
了“旱季水银行”(Drought Water Bank)以求进一步提高
用水效率和水资源再分配的科学性,应对水危机[4] 。
东部实行沿岸权的各州水权交易实践一直比较滞
后。这主要归于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