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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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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1006108867 2013/10/2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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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黑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及《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证、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 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市(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具体工作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办理。
第二章 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第八条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 已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证书满3年;
(二) 企业的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
(三) 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
(四) 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得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得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五) 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职业年龄不得超过60岁(出资人除外);
(六) 专职专业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七) 企业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八) 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九) 具有固定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住宅楼不能作为办公场所);
    (十) 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十一) 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十二) 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禁止的行为。
第九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 企业的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0%;
(二) 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
(三) 专职专业人员不得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8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得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四) 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职业年龄不得超过60岁(出资人除外);
 (五) 专职专业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六) 企业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
(七) 具有固定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住宅楼不能作为办公场所);
(八) 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九) 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十) 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十一) 申请核定乙级资质等级之日前无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禁止的行为。
第三章 资质许可程序
第十条 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向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向各市(行署)、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各市(行署)、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时,应将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抄报所在市(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各市(行署)、县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不能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的,经审批部门分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