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附:
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管理,倡导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经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业行为,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建设市场各方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造价咨询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对造价咨询企业基本情况、业绩和其从业活动中的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以及其他反映造价咨询企业诚信情况进行记录、发布、信用考核等活动的相关管理。
第四条省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全省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市级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造价管理机构在实施信用管理工作中,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省级造价管理机构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信用管理的方针政策,制定本省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及信用评价细则;建立和完善工程造价资质资格监管信息平台;负责本省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的审核、汇总、公布;负责本省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根据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状况实行差别化管理。
(二)市级造价管理机构
负责收集、核实、上报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咨询企业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维护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根据信用评价细则初定本地区企业信用等级;根据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状况实行差别化管理。
各级造价管理机构要明确落实责任制,加强对造价咨询企业不良行为的监督检查以及不良行为记录真实性的核查,负责收集、整理、归档、保全不良行为事实的证据和资料,不良行为记录报表要真实、完整、及时报送。
第六条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和统一的原则,其信用信息的建立和维护应完整、准确、及时、合法,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七条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各级造价管理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生成的与咨询企业信用状况有关的记录,以及按约定方式收集的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用于识别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身份,反映造价咨询企业基本状况、工作业绩、商业信誉及企业经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与信用行为有关的数据、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基本情况:造价咨询企业登记注册基本状况,资质条件状况,企业经营主项及增项资质类别和等级,企业经营状况。
(二)业绩情况: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咨询类型、咨询合同标的额、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入等。
(三)良好行为记录,指造价咨询企业在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具体包括:
1、在造价咨询活动中获得市级人民政府、建设或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协会的综合表彰或奖励;
2、企业及专业技术人员在工程咨询活动中取得的技术和成果获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或专利奖;
3、企业及专业技术人员在工程咨询活动中取得的技术和成果获得的省级以上创新奖或专项课题奖;
4、企业及专业技术人员在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造价业务技能竞赛中获得的名次或奖励;
5、其他有权部门认定的优良行为。
(四)不良行为记录,是指造价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