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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明火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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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明火管理制度.doc

上传人:xwhan305 2015/10/14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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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明火管理制度.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井上防火管理制度
(1)严禁携带明火下井;
(2)回风井口20m内严禁烟火;
(3)井下严禁使用电炉;
(4)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
(5)井口和井下电气设备必须有防雷击和防短路的保护装置;
(6)井下电焊、气焊作业必须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2006)规定进行;
(7)严禁使用产生火焰的爆炸器材和爆炸工艺;
(8)严格火区管理。
5)井下中央变电所及水泵房、井下消防器材库等硐室通道内设有防火栅栏两用门。
6)在井底车场附近设有消防器材库,库内备有灭火器材,其数量、规格按规范配置。井下消防材料库配备见表5-3-2。
防止地面明火引发井下火灾的措施、矸石山、坑木场、井口房防火
1)地面必须设置防尘消防水池,经常保持不少于300m3的水量;
本矿在地面距离井口附近设置200m3主消防水池、防尘水池和100m3备用消防水池、防尘水池,本矿的井下消防水管与井下防尘洒水管共用,井下发生火灾时采用防尘洒水支管接管进行消防。管网布置详见第三章第二节,井下用水管路系统及设施。
2)井下清洗风动工具,必须在专用硐室内进行,并必须用不燃性和无毒性洗涤剂;
3)井下不得存放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在盖严的铁桶内。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在盖严的铁桶内,由专人定期送地面处理;
4)井下严禁使用灯炮取暖和使用电炉;
5)本矿的灭火器材选择喷粉灭火器。所有井下工作人员都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
6)严禁携带明火下井。
7)严禁使用产生火焰的爆炸器材和爆炸工艺。
8)井下电焊、气焊作业必须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
9)井口房防火:
(1)矿井的井口房、以井口为中心的联合建筑,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2)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在瓦斯抽放期间经常检查主要通风机出风口以及瓦斯放空管20m范围内的瓦斯浓度;
(3)井下和井口房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等焊接工作;如必须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等焊接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4)矿灯房采用不燃性材料建筑;采用火炉取暖时,火炉间有单独的间隔和出口;通风要良好,严禁烟火,备有干粉灭火器3个和砂箱2个;充电装置要有可靠的充电稳压装置。
(5)本矿井下的消防材料库设在一采区井底车场中,并装备消防列车。井上的消防材料库选择在工业广场内井口附近,并有轨道直达井口,但不得设在井口房内。
10)消防材料库设置要求:库内储存的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定期检查和更换,材料、工具不得挪作他用。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灭火器设置应稳固,其铭牌必须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材箱内,。。
11)矸石山、坑木场防火:
(1)地面坑木场距井口距离大于80m,距矸石山距离大于50m,本矿能达到要求。
(2)矿井矸石山距进风井口距离为100m,满足大于80m的要求。
(3)不得将矸石山设在进风井的主导风向上风侧以内,也不得设在表土10m有煤层的地面上和设在有漏风的采空区上方的塌陷范围内。
(4)为防止地面明火引发井下火灾,在矸石山、炉灰场、坑木场位置、井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