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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清城区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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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清城区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kunpengchaoyue 2019/3/2 文件大小:5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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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清远市清城区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和市有关文件精神,促进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充分发挥本地农民在建设现代农业中的主力军作用,引导我区家庭农场发展方向,规范家庭农场的申报认定与复核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家庭农场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以农户家庭为单位,主要利用家庭自身劳动力,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生产经营规模适度,集约化、商品化水平较高,且以农业经营收入为主要来源,经区农业局认定,并登记备案。第三条对家庭农场的申报认定与复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第四条经认定或复核通过的家庭农场有资格优先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家庭农场应遵守年报制度,每年报送生产经营情况。认定条件第五条申报区级家庭农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总体要求根据《广东省农业厅关于促进我省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粤农〔2014〕310号)要求,家庭农场必须具备基础配套设施完善、运行管理模式佳、农产品质量安全优、市场风险控制好等条件,能兼顾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示范带动作用明显。(二)。经营者应具有农场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内农民(农村社区居民)或其他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以农民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没有长期雇工或者长期雇工数量少于家庭劳动力数量,在农忙季节可以有一定数量的季节性雇工。。以农业收入为主,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种养规模与家庭成员的劳动生产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以农业生产和经营为主要产业,经济效益高于当地平均水平25%以上,家庭年从事农业纯收入在5万元以上。经营土地的流转年限至少在3年以上,并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一是科技示范带动作用强。注重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在同地区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并能带动周边农民科学种养;二是接受社会化服务程度高。深度对接社会化服务组织提供的产前、产中、产后全程服务,收种等农忙季节融合度应达90%以上;三是农产品质量安全优。有完整可操作的标准化生产模式,标准化覆盖面要达到80%以上。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主要农业投入品建立进出台帐,产品生产过程有记录;四是科学化管理成效大。自觉获取市场信息,并据此确立农场发展战略性规划。充分利用农业要素组织生产,合理搭配人财物,有完善的规章和财务制度,严格履行合同(订单),诚信经营。申报程序第六条按属地原则,由申报单位直接向家庭农场所在地的街(镇)农业办公室提出申请。第七条按照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符合条件的家庭填写家庭农场申报表,并附相关材料,由街(镇)农业办公室审核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经审核同意后上报区农业局。第八条申报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一)《清远市清城区家庭农场申报表》;(二)街(镇)农业办公室审核意见;(三)家庭农场基本情况简介;(四)家庭农场场主身份证明;(五)土地流转相关证明材料;认定办法第九条街(镇)农业办公室分批定期对本街(镇)拟申报的家庭农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对没有异议的,上报区农业局。第十条由区农业局对街(镇)农业办公室推荐上报的家庭农场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发文公布认定名单。复核办法第十一条建立家庭农场复核认定制度。对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能进能出。第十二条对家庭农场实行三年一次的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