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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垄断法在知识产权领域内的适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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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垄断法在知识产权领域内的适用.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 16 卷第 2 期
2010 年 4 月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 CENT. SOUTH UNIV. (SOCIAL SCIENCE)


Apr. 2010
论反垄断法在知识产权领域内的适用
卢明纯
(中南大学商学院,湖南长沙,410083)
摘要:如何在知识产权领域内适用反垄断法,是当今各国共同面临的问题。反垄断法在知识产权领域适用的一般
性是: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平等适用;行为主义规制模式;自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反垄断法在知识产权领域
适用的特殊性主要有:反映知识产权的特征;基本适用合理原则;充分考虑技术创新的需要。在当前,我国应明确
特殊性优先于一般性,采用“三步法”分析模式,尽快制定专门的执法指南。
关键词:反垄断法;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法;执法
中图分类号:DF4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04(2010)02−0021−05
虽然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保护在基本功能和目标
上具有一致性已是广泛共识,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可
能会发生冲突。“当企业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本身所预计
之外的方式、以反竞争的手法来使用知识产权,就会
引起大量的问题。在这种情形下,挑战在于,在减少
反竞争影响的同时,要尊重知识产权的存在和知识产
权意图促进的公共目标。”①“在发达国家,人们普遍
认为,只有当知识产权制度得到有效竞争政策体制的
[1]
件下,以凭借知识产权优势排除或限制竞争为核心特
点的知识产权垄断在实践中的危害日益严重,迫切需
要反垄断法予以规制。产生并发展于工业经济时代的
反垄断法,并无针对知识产权垄断的具体规则,世界
各国普遍尝试通过延伸法律解释与类推适用的方法,
将已有反垄断规则适用于知识产权垄断。但无论在理
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遇到了严重的法律困惑和障
碍。”[2]2008 年 8 月 1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
断法》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
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
本法。”这仅是非常原则和笼统的规定。具体如何在知
识产权保护和反垄断执法当中把握好适当的度,做到
协调执法,使得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真正相互补充、

殊途同归,亦即如何在知识产权领域内适用反垄断法,
不仅是我国,也是当今各国共同面临的问题。
一、反垄断法在知识产权领域适用的
一般性
(一) 反垄断法适用的基础——知识产权与有形
财产平等适用
在决定某项反竞争行为是否违反反垄断法时所适
用的标准,能否同样适用涉及知识产权的相关案例,
还是制定一套不同的规范? 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知识产权有不同于有形财产的特殊性,但是也有相同
之处:第一,两者都具备权利拥有的基础。有形财产
以所有权观念为基础;无形财产理论上无法占有,却
通过产权理论建立了对知识产权的权利基础。第二,
两者皆具有排他专属权限。有形物具有对世效力的物
权;知识产权因独占可以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第
三,两者都可以通过对第三人提供财产的让与或使用,
发挥经济上的效益。有关知识产权或其产品的交易行
为适用民法的一般原则,知识产权领域的反竞争行为
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