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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的证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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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的证明1事项类型行政确认2基本编码3实施编码4事项名称主项名称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的证明子项名称5实施主体石埇镇人民政府6实施主体性质受委托组织7承办机构石埇镇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所8联办机构无9办理地点浦北县石埇镇越州街55号10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令时)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令时)11咨询及监督电话咨询电话0777-8618780监督电话0777-861800312设定依据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正)第十条第三款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2.【法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55号公布)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13实施对象本辖区内申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证明的已婚育龄妇女14行使层级镇级15权限划分【法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55号公布)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16行使内容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17通办范围无18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19实施条件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正)第十条第三款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2.【法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55号公布)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