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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gd433 2015/10/15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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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刘勇:
这篇论文的结构和前后逻辑都有问题,你改的时候看看能做什么调整。最好把文采扇起!拜托
目的主要是要和原文不一样,因为本文我去年已经交了一次了。反正这两次都是凑数,只要不让人看出来就行了。
题目也需要改一下,你先弄!
谢了!弄好了请你吃酒!
弄不好你请我吃酒!
呵呵。。。。。。
浅析合议庭制度与专业合议庭建设
内容摘要合议庭,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主要审判组织,合议庭制度的制度目标是为了防止独断,以实现公平正义。无论是西方国家的陪审团,抑或是中国古代的“三司会审”都是基于这种考虑而产生的,其目的均是为了公正的决断案件。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官职业化进程的推进,专业合议庭将更加
有利于充分发挥合议庭的职能,为公正审理案件奠定组织基础。
关键词合议庭制度专业合议庭
合议是一种行为,也是一项制度。《辞海》对合议的解释是:合,协商、共同;议,商量、讨论;合议,指多人共同商量讨论[1]。“多人共同商量讨论”从现代意义上理解,合议就是集体决策,属于民主集中制。本文所称的合议,就是指法院在审判活动中使用的合议庭集体审理和评议案件的法律制度。
一、合议庭制度的渊源
合议庭,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主要审判组织,其产生是有其悠久的历史渊源。古希腊时代,在雅典“埃非特法院由51人组成……,审理过失、教唆***、致人残废及杀死异邦人案件。……遇有特殊的、政治意义特别重大的案件须召集由6001 人所组成的‘大审判团’即民众***庭进行审判。”[2] 这应该是有史可查的最早的合议庭。同样,古代我国所采用的“三司会审”制度也是典型的合议庭审理制度。
二、合议庭制度的意义
(一)追求裁判事实客观化。在民事审判中,主要涉及两大事实,即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对民事案件的裁判,也就是依据直接经历者当事人或证人对案件事实所作的叙述(即当事人陈述或证人证言),或案件发生时所作的文字记载(书证),以及其他证据材料争取对事实进行最大限度的重现,从而针对事实适用法律,进而实现社会正义。探知案件真实事实的最有效的方法是审理者能够亲自耳闻目睹,这样
,才能够获得最高的确信度。然而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法官是无法亲自看到过去的客观事实或行为。于是,只能是通过证据进行判断。但同时,当事人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材料等证据资料,由于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本身也会出现缺失和不完整。在这种情况下作出的判断结论,得出的法律事实自然就会缺乏完整性和准确性。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法官审判案件,均有审判期限的限制,任何一个案件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裁判,在这种情况下要充分的认识案件的客观事实,其困难和难度可想而知。
法官所谓认定事实,并不是确认事实,亦即不是发现案件的客观事实,绝大部分是在进行一种主观推理或推测。法官认定事实由于其认识方法的间接性,以及其他诸多困难所至,不可避免的带有一定的不确实性。由于依据的是不完全的方法认定事实,往往难以达到“确信不疑”的程度,而基于民事诉讼的目的和现实的需要,要求法官果敢地对事实作出判断。这种判断带有太多的“情”和“意”成分,同时也要求法官进行必要的“创造性”工作。
司法审判的公正性要求尽可能的再现客观事实。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越接近,真实程度越高,裁判的公正性也就必然越高。尽可能地克服法官在认定事实中的“意志性”和“创造性”,最大限度的接近案件的客观真实,使法院裁判客观化,是设置合议庭制度的内在根据之一。因为在合议庭共同认定事实的情况下,每一个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的逻辑思维过程中,既包括有客观的、合理的成分,同时也必然含有法官的
“意志性”和“创造性”。在许多情况下,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识中所包含的主观成分和客观成分并不是完全相同的,由于客观的东西更具有内在的合理性和逻辑性,因而在合议庭进行评议时,法官认识案件事实中所包含的客观成分会相互重叠、补充,从而强化对案件事实认识的客观化。与此同时,法官认识案件事实中所包含的主观成分则相互“碰撞”,通过这种补充与碰撞,从而使得对事实的认定更趋于客观化。
(二)抑制主观偏见,准确适用法律。在已经认定的案件事实基础上,法官理解和适用法律作出裁判,同对事实的认定一样,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主观性和创造性。这种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由于不同的法官所受的教育程度、思维方式、意识形态和个人好恶等个人因素不同,对同一法律条款的理解肯定会不同。凯尔瑞斯认为“先例原则在具体案件中既没有导向作用,司法判决最终仍然是基于法官的价值取向而作出的判断,而这种判断因法官不同而不同,法律不过是另一种形式的政治”。法官理解并适用法律进行裁判的过程中,由于其个体因素和主观性,使得裁判结果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实行合议庭审判,依据多数法官的意见裁判,尽管不能完全排除理解和适用法律的不确定性,但在一定程